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榆文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
第3122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121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榆文前為告訴人陳石林公司之員工, 因侵占公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遭告訴人陳石林向檢 察官提出告訴,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門號00 00000000號手機發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至告訴人陳石林門號 0000000000號之手機,暗示要將兩人間關係告知陳石林之妻 陳麗珠及其女陳美喬,同時又發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至陳麗 珠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陳美喬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 機,暗示要將其與告訴人陳石林間關係,告知媒體新聞壹週 刊,使告訴人陳石林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戴榆文涉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 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 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 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 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 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 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 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 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 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 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 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
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 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 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 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 告戴榆文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 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 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 ,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 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76年 台上字第 49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 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當事 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但限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 事項為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16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 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 據乃檢察官或自訴人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 主要職責,其調查之範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 限,案內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 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846號判 決可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戴榆文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係以告訴 人陳石林之指述、告訴人手機收受被告發送簡訊之翻拍相片 ,及檢察官勘驗告訴人所持用手機簡訊內容之勘驗筆錄,為 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諱傳送附表編號 1至7、12、14、 15、22至27之簡訊,至告訴人陳石林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手機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 伊不記得伊有傳附表編號8、9、11、16至21、28之簡訊,附
表編號10、13簡訊不是伊傳的,伊沒有恐嚇告訴人陳石林之 意等語。
五、經查:
㈠按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75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 ,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茲查 ,本件被告確有傳送附表編號1至7、12、14、15、22至27簡 訊內容,至告訴人陳石林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 事實,固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 99年度他字第7597號卷第62頁至第75頁),惟觀諸附表編號 1、2、3、4、5、6、7、12、15 所示簡訊內容,並無任何加 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文字,已難認被 告確有對告訴人陳石林為惡害之通知,且附表編號27簡訊內 容所提「明天最好不要躲起來」,亦屬內容不明,而編號14 簡訊係於 99年3月16日所發,與前述簡訊時間已有差距,該 簡訊所稱「最好每天報紙、新聞、壹周刊,可以看到你自己 」等語,亦無明確之惡害通知內容。復次,告訴人陳石林前 以被告於98年7月間至98年9月間涉嫌侵占告訴人所交付之款 項150萬元,及被告於98年10月3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圓山派出所報案指稱遭告訴人陳石林騷擾,及向告訴人 陳石林家人指摘其遭告訴人性侵害等不實事項,涉嫌妨害名 譽等情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嗣經該 署檢察官於 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3363號、第9167號 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陳石林不服提起再議,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8月4日以99年度上聲議 字第575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告訴人陳石林再委任律師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 0年1月3日以 99年度聲判字第170號裁定駁回聲請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裁定影本在卷可憑(見99年 度他字第7597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及原審卷第33頁至第36 頁、第185頁至第195頁)。且被告前於 98年6月初與告訴人 陳石林相識,嗣於98年8月17日至98年9月28日同居,被告並 自98年7月25日起至98年9月28日間,與有配偶之告訴人陳石 林相姦多次,經告訴人之妻陳麗珠提起自訴,嗣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99年度自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經 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88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被告緩 刑二年確定,亦有上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頁
至第22頁),顯見被告與告訴人陳石林二人間除有相姦行為 外,復有金錢糾葛,雙方因此迭有爭訟,被告所傳附表編號 22、23、24、25、26簡訊內容中固一再提及「上報」、「上 頭版」、「找蘋果總編」、「上壹周刊」、「招開記者會( 應係召開記者會之誤)」等語,惟其分別於 98年9月30日、 98年10月1日、98年10月5日所傳送之附表編號22、23、24、 25簡訊,均未提及究竟要將何種內容上報。而依告訴人前開 聲請交付審判內容,告訴人陳石林因向被告追討上開 150萬 元款項,雙方於 98年10月3日15時20分在臺北市華泰飯店見 面,當時被告有簽發1張面額150萬元本票,惟嗣又反悔等情 ,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年度聲判字第170號刑事裁定影 本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85頁至第195頁),則告訴人陳石 林確有於98年10月3日與被告因150萬元之事見面。再被告於 98年10月3日23 時許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 所報案指稱遭告訴人陳石林騷擾,隨後由該所員警唐晟倫陪 同至告訴人住處,被告當時對告訴人之女兒稱:汝父親跟伊 要150 萬元分手費等語,亦經上開刑事裁定認定在案(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99年度聲判字第170號刑事裁定第18頁), 可知被告與告訴人陳石林於98年10月3日即已就150萬元之事 爭執甚烈,且告訴人陳石林於98年9月30日、98年10月1日接 獲被告所傳之附表編號22至24簡訊後,並未因此即不敢與被 告見面,亦未懼怕而不欲索討前開 150萬元,自難認告訴人 陳石林因被告所傳簡訊內容提及「一起上報」、「上蘋果日 報」、「找蘋果總編」等語,即心生畏懼,且依上開被告與 告訴人陳石林爭執之情,被告於98年9月30日、98年10月1日 所傳簡訊所稱欲「上報」之事,應係與該 150萬元有關,如 就此等內容預告將告知媒體,尚難認係屬惡害之通知。至被 告於 98年10月5日所傳送附表編號26簡訊內容雖提及「欺騙 我、性侵我、羞辱我、恐嚇我」等語,惟內容空洞,究竟要 將其與告訴人陳石林間發生之何事報給記者知悉,僅從上開 簡訊內容顯難明瞭。再從被告上開簡訊內容全部觀之,其似 要將其與告訴人間之事公諸媒體,惟被告與告訴人陳石林間 感情及金錢糾葛甚深,姑不論被告與告訴人陳石林間之糾葛 是否具新聞價值,然媒體記者報導新聞前亦負查證義務,且 為避免偏頗,須慮及衡平報導,尚不致僅據被告片面說詞即 加以報導,縱認依被告所傳上開簡訊內容,有將其與告訴人 間之糾葛公諸媒體之意,亦無足認其果告知媒體,即會侵害 告訴人陳石林之名譽,上開簡訊內容自非屬加害名譽之通知 。綜上,被告傳送附表編號1至7、12、14、15、22至27簡訊 內容予告訴人陳石林之行為,均難認係屬加惡害於名譽之通
知,核與刑法第 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以該 罪相繩。
㈡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固謂附表編號 8至11、13、16至21及28之 簡訊,與被告發送予告訴人陳石林之附表編號1至7、12、14 、15、22至27等簡訊,內容大同小異,均稱係要將告訴人之 不良事蹟或告訴人之不名譽情事公告於眾,附表編號 8至11 、13、16至21及28之簡訊內容顯係被告所發送云云,然觀諸 附表編號 8至11、13、16至21、28之簡訊,發訊人均係「八 陳美喬」,有該等簡訊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 字第 7597號卷第75頁至第105頁),告訴人陳石林雖指述: 上開簡訊係被告先傳到伊女兒陳美喬手機,陳美喬再傳到伊 手機等語,然經原審調取被告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聯記錄,被告上開手機固於 98年10月7日、10日、11日、 20日及99年2月14日均有大量簡訊傳送至陳美喬使用之00000 00000號手機,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1月26日遠傳 (企營)字第 10010104837號函附通話明細可稽,惟亦僅能 證明被告曾傳送大量簡訊至陳美喬上開持用之手機,均無法 證明被告傳送予陳美喬之簡訊中即含有附表編號 8至11、13 、16至21、28簡訊。雖編號13簡訊內容經核與被告傳送予告 訴人持用手機之編號12簡訊內容完全相同,然被告係於99年 2月14日13時14分傳送至告訴人所持用手機,而編號13 簡訊 由陳美喬所持用手機傳送至告訴人手機之時間為 99年2月14 日13時45分,既屬在後,且陳美喬所傳送編號13簡訊之來源 可能性甚多,尚不能憑附表編號12、13簡訊內容完全相同乙 節,即推認附表編號13簡訊內容確係被告傳送,既無其他補 強證據證明告訴人陳石林所指訴被告發送附表編號8至11、1 3、16至21及28 之簡訊內容等情,自不能僅憑告訴人陳石林 之片面指訴,即遽認被告有傳送編號8 至11、13、16至21、 28簡訊至陳美喬所持用手機,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即無理 由。
六、綜上,檢察官對於本件所起訴之被告恐嚇危害安全犯罪事實 ,依其所提告訴人陳石林之指述、告訴人手機收受被告發送 簡訊之翻拍相片,及檢察官勘驗告訴人所持用手機簡訊內容 之勘驗筆錄,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且無從說服本 院以形成該等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被告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審基於以上相同之 認定,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洵屬正確,應予維持。檢察 官猶認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被告與告訴人陳石林於本院審理時已達成和解,告訴人陳
石林亦陳明不願追究被告,有告訴人陳石林所提刑事撤回告 訴狀及和解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3頁),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附表(分別按照發訊人、時間先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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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發訊人 │傳送時間 │簡訊內容 │
│附表編│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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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000000000000 │98年9月30日21 │你還是要錢會讓我離開"枉廢我真心相 │
│ │ │時26分 │待"就讓兩家人都受傷吧!你女兒是華 │
│ │ │ │視的"我請蘋果日報一起來"我們一起上│
│ │ │ │頭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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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000000000000 │98年10月1日19 │你的粉絲都是什麼樣的人物?物於類聚│
│ │ │時33分 │...不跟你們一般見識"有損我人格!!格│
│ │ │ │局要大一點"視野要廣一點"量大才有福│
│ │ │ │氣!我選擇原諒你們這些無知的人!沒│
│ │ │ │智慧的人!!哀...你很想上報明天就讓 │
│ │ │ │你上報好嗎...讓你如願!上蘋果日報 │
│ │ │ │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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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000000000000 │98年10月1日20 │分手不甘"還要請律師團隊"反正你錢多│
│ │ │時23分(起訴書│麼"想怎麼對付我就來吧!!身體不好就 │
│ │ │誤載為8時23分 │不好我並不在意!!我要休息了"明天我 │
│ │ │) │要早起去找蘋果總編!!要鬧就鬧大一點│
│ │ │ │!! 要不然不知你後續還要怎麼對付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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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000000000000 │98年10月5日7時│我要先去睡覺了拉"明天要處理這麼大 │
│ │ │6分 │的事"我要睡飽一點"明天等我跟律師記│
│ │ │ │者去飯店找你"以為只有你有律師團隊 │
│ │ │ │嗎!一起上壹週刊吧!!還有其他人會幫│
│ │ │ │我"明天你就會知道我爸爸人脈有多廣 │
│ │ │ │!! 傷害你兒女的人是你不是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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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000000000000 │98年10月5日7時│罵我b樣"這句話你要負責的喔!!欺騙我│
│ │ │31分(起訴書誤│"還性侵我"羞辱我!還恐嚇我!你可真是│
│ │ │為7日6時33分)│恐怖喔!!我還要招開記者會"讓社會大 │
│ │ │ │眾知道你的為人!你看我敢不敢!!(起│
│ │ │ │訴書贅載「明天到你飯店找你!!你等著│
│ │ │ │上報吧!!」) │
├───┼───────┼───────┼─────────────────┤
│ 27 │+000000000000 │98年10月7日18 │你明天最好不要躲起來喔!! │
│ │ │時3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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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0000 │99年2月12日13 │賤貨> <"大家發動要爆了妳這BB手機!│
│ │ │時29分 │反正就是要罵妳這B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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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0000 │99年2月12日13 │你好笑不好笑丫!有那麼多時間多做點│
│ │ │時33分 │好事!! 去做里長好了!比較適合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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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12 │會長:再次告訴你不要再騷擾我"後果 │
│ │ │時52分 │自行負責"切記!!! │
│ │ │ │新年快樂嘍!明天我要出國玩!! 超開 │
│ │ │ │心的!! │
│ │ │ │真是好笑的一位長者!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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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13 │妳們敬重敬愛的爸爸"都在外面玩無知 │
│ │ │時6分 │少女"都要18"25"歲!一次只給兩千元 │
│ │ │ │還玩三匹!!叫妳爸爸發誓看他有沒有!!│
│ │ │ │還刮光女孩的陰毛!!有一個女孩被你爸│
│ │ │ │爸搞瘋了!!這就是報應!! │
│ │ │ │我過完年會帶她去你們家讓你們看看她│
│ │ │ │才幾歲!!不只一個喔!還好妳們家夠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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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16 │陳太太:妳家老公一直騷擾我"我有一 │
│ │ │時20分 │堆證據"希望跟妳見一面"也請妳嚴以待│
│ │ │ │己寬以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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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21 │新年快樂!:-)過完年再到府上拜訪...│
│ │ │時4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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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00000000 │99年2月13日23 │社長:知道被鬧的感受了嗎?如果要繼│
│ │ │時18分 │續我都會奉陪!! 我什麼都不怕!! 小命│
│ │ │ │一條!!!我今晚說的話給我聽清楚!!不 │
│ │ │ │要惹火我! │
│ │ │ │我的忍耐有限度!! │
│ │ │ │不要以為你有錢我就會怕你!! │
│ │ │ │七天內不跟我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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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00000000 │99年2月14日13 │我告你"你境敢吃案"我已經找督察組!│
│ │ │時14分 │污告"毀榜他人名譽" │
│ │ │ │動用公權力"恐嚇"騷擾"還有一條強迫 │
│ │ │ │性自主"我看今年你一定有免錢飯可吃 │
│ │ │ │!最近吃飽一點! │
│ │ │ │我找女警找幼婦團體"因為我沒錢請律 │
│ │ │ │師"她們都非常專業!! │
│ │ │ │靜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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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0000 │99年3月16日19 │最近你最好每天報紙.新聞.壹週刊.可 │
│ │ │時8分 │以看到你自己喔!你紅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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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0000000000 │99年4月20日12 │告吧告吧!再多告幾條丫!我每天無所│
│ │ │時7分 │事事!我們就一直走法院吧!反正我也│
│ │ │ │很無聊!要鬧就鬧大一點!反正你也沒│
│ │ │ │事!有錢又有閒! │
╞═══╪═══════╪═══════╪═════════════════╡│ 16 │八陳美喬 │98年10月7日21 │有一次會長跟我說他是開飯店的常常會│
│ │ │時13分 │去外面的飯店參觀別人的飯店叫我陪他│
│ │ │ │一同去"我想說會長對我這麼好" 就跟 │
│ │ │ │他一起進去"沒想到他境侵犯我! │
│ │ │ │還刮光我的陰毛!妳叫你爸爸發誓看他│
│ │ │ │有沒有這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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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八陳美喬 │98年10月7日21 │姐姐:對不起!我知道了!我也不知道│
│ │ │時26分 │為什麼我老是讓妳擔心我"可能是你真 │
│ │ │ │的太疼愛我了"讓我因為有妳這個姐姐 │
│ │ │ │當靠山"姐姐我這兩年真的受了非常多 │
│ │ │ │的委屈你無法想像!我很煩了"累了" │
│ │ │ │會長的事處理好我就會結束自己的生命│
│ │ │ │"做人好累"沒什麼可以給妳也不想再給│
│ │ │ │妳擔心"會長性侵害我"他會付出代價. │
│ │ │ │真的累了.我兩年沒繳保險了"因為早就│
│ │ │ │過一天是一天"會長我也不會怕他"因為│
│ │ │ │一個人死都不怕了還有什麼事好怕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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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八陳美喬 │98年10月7日22 │如果妳爸爸沒做虧心事為何不敢跟我爸│
│ │ │時7分 │爸談呢?妳再問妳的爸爸他有沒有多b │
│ │ │ │的習慣呢?叫他用生命發誓!我就說這│
│ │ │ │兩件事就好"其他的部分記者會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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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八陳美喬 │98年10月10日9 │美喬:我懷孕了"懷了一個誘騙我的人 │
│ │ │時25分 │的小孩"妳能了解我此刻的心情嗎!我不│
│ │ │ │會讓你們這麼善良的兄妹"有一個同夫 │
│ │ │ │異母的小孩出現"你爸爸現在告我'他於│
│ │ │ │心何忍'我今天是要離開!我有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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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八陳美喬 │98年10月11日10│美喬:我爸爸怕我自殺"睡在地板怕一 │
│ │ │時35分 │個不小心我就會出事"我哭了一晚了" │
│ │ │ │肚子裡有小寶寶"爸爸又擔心成這樣" │
│ │ │ │我真的很恨你爸爸!!他會有報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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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八陳美喬 │98年10月11日0 │美喬:雖然你們說過要幫我.但他畢竟 │
│ │ │時20分 │是妳的爸爸.就算他犯錯永遠都是辛苦 │
│ │ │ │照顧你們長大的人"一個人活著總有一 │
│ │ │ │天會死去"但我絕對不會讓你爸爸再去 │
│ │ │ │傷害像我一樣的人"我絕對要讓社會大 │
│ │ │ │眾知道你爸爸的為人!!我如果不這麼做│
│ │ │ │剩下來的日子對我來說還有什麼意義呢│
│ │ │ │!我這樣死去也算功德一件"我不能墮 │
│ │ │ │胎所以我會跟小寶寶一起結束生命"我 │
│ │ │ │會告訴小寶寶"媽媽不是不要你"是你的│
│ │ │ │爸爸是壞人所以你出生並不會快樂的成│
│ │ │ │長!!所以媽媽陪你一起離開這個可怕的│
│ │ │ │社會.人心不古!!一個人可以一夜之間 │
│ │ │ │變成另一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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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八陳美喬 │98年10月20日9 │美喬:我想想開記者招待會"會傷害到 │
│ │ │時23分 │你們兄妹"因為這是我同學的建議"我同│
│ │ │ │學有很多報社記者的朋友"我現在告妳 │
│ │ │ │爸爸性侵害"毀謗她人名譽"騷擾!叫唆│
│ │ │ │黑道恐嚇我們家人! │
│ │ │ │這些事就由我跟你爸爸來處理因為我們│
│ │ │ │兩個是當事者"妳又再準備婚禮事務"很│
│ │ │ │忙.你放心我之前有點激動我保證不會 │
│ │ │ │做傷害到你們兄妹的事.我用生命保證.│
│ │ │ │小寶寶拿掉了因為要驗證是你爸爸的. │
│ │ │ │我很難過可憐的小寶寶!!剛投胎就被趕│
│ │ │ │走!!我會幫它念經!希望它能找到好媽│
│ │ │ │媽快去投胎!!淚水流盡! │
│ │ │ │一個曾經百般照顧我的人"現在露出真 │
│ │ │ │面貌"讓我很難過!社會真的很恐怖" │
│ │ │ │妳很善良交朋友要小心點"不要跟我一 │
│ │ │ │樣以為天下都是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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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9時│新婚愉快.你爸爸只有妳小公主結婚前 │
│ │ │49分 │後沒鬧我.明天記得回娘家喔!我明天 │
│ │ │ │會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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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9時│令尊就是這樣傳訊給我的"最少三十通 │
│ │ │55分 │最多九九通!感覺好嗎?華視前員工 │
│ │ │ │!?!請誤寬以待已"嚴以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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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10 │大過年的還要我勞師動眾的"我本來今 │
│ │ │時13分 │天要出國玩的!但大人物時間有限"要 │
│ │ │ │我快點處理!了解後就開記者會!!你們│
│ │ │ │等著爆紅吧!連子女都騙!! │
│ │ │ │妳明天就可以了解事情的真相:證據會│
│ │ │ │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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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10 │明天可以的話請妳母親避開"我不想傷 │
│ │ │時24分 │害她"讓他知道自己的老公私下的為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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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八陳美喬 │99年2月14日13 │我告你"你境敢吃案"我已經找督察組!│
│ │ │時45分 │污告"毀榜他人名譽" │
│ │ │ │動用公權力"恐嚇"騷擾"還有一條強迫 │
│ │ │ │性自主"我看今年你一定有免錢飯可吃 │
│ │ │ │!最近吃飽一點! │
│ │ │ │我找女警找幼婦團體"因為我沒錢請律 │
│ │ │ │師"她們都非常專業!! │
│ │ │ │靜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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