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法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法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法辰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執行羈押。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 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被告業 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本院於100年7月7 日駁回上訴確定,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非予羈押 ,難以確保刑罰執行程序進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羈 押期間即將於100年7月24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