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852號
TPHM,100,上易,852,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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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尉哲
      王琳雅
      黃曉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
463 號,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00號、第358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尉哲王琳雅係男女朋友關係,2 人自民國98年1 月間起 加入以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經理」、「主任」之成年男子 為首之臺灣、大陸地區兩岸詐欺集團,由「經理」、「主任 」指示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負責在臺灣刊登徵才之報 紙廣告,吸引不特定臺灣民眾打電話應徵,並以應徵工作需 交付帳戶提款卡為由,詐騙民眾交付渠等帳戶,以利用渠等 所交付之帳戶提款卡等物,做為詐騙不特定民眾匯款之工具 ,黃尉哲王琳雅再依「主任」、「經理」之指示,由黃尉 哲至特定地點收受受騙民眾所交付之帳戶提款卡等物、測試 帳戶提款卡是否可用、再於民眾匯款後負責提領詐騙款項、 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即俗稱之車手),王琳雅再依提領 、匯款情形紀錄並回報「主任」、「經理」,黃尉哲除自行 擔任車手外,另於98年6 月間邀陳韋志(參與時間為98年6 月初起至同年9 月底止,涉案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99年度訴字第145 號判決在案)、於98年10月間由王琳雅黃曉玲(參與時間為98年10月27日起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 擔任車手。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加入前揭詐騙集團後, 先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
(一)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主任」及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各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及之犯 意聯絡,以前述分工方式,先後對附表一所示勾寶玉等人施 以詐術,使附表一所示勾寶玉等人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俟黃尉哲黃曉玲依「經理」等 指示自附表一所示勾寶玉等人所交付之帳戶內提領「經理」 等人另以網路購物付款方式錯誤等其他方式,詐騙不特定被 害人匯入之款項後(詐騙其他被害人匯入該等帳戶部分,另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5 號判決在案),再 由王琳雅自行或指示黃曉玲再將匯款收據傳真至「經理」使



用之000000000000號電話,以回報「經理」。(二)黃尉哲王琳雅另與「經理」、「主任」及姓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經理」、「 主任」於98年9月26日以0000000000000號撥打黃尉哲所使用 0000000000號電話指示黃尉哲前往指定處所,領取由「經理 」、「主任」等人以不詳方式取得之謝豐懋所有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等物,待黃尉哲領取並測 試該提款卡可用後,再打電話回報「經理」上開帳戶帳號, 供「經理」做為詐騙工具。「經理」及在大陸地區之成年詐 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號資料後,即於翌日(27日)下午, 撥打陳秀菊之電話,對陳秀菊施以如附表二所示詐術,使陳 秀菊陷於錯誤,先後匯款新臺幣(下同)14,999元、29,999 元,共計44,998元至謝豐懋上開帳戶內,旋由黃尉哲依「經 理」指示,自該帳戶領取詐騙得款項,再由王琳雅將匯款收 據傳真至「經理」使用之000000000000號電話,以回報「經 理」。
二、嗣因另案受黃尉哲所屬集團詐騙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黃俐禎 報請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處理後,經警聲請核准對 黃俐禎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查,並於98年11月11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位於桃 園縣平鎮市○○○路37巷4 弄13號住處執行搜索,查獲黃尉 哲、王琳雅黃曉玲等3 人,並扣得黃尉哲所有經變造之「 詹偉傑」駕駛執照1 張、黃尉哲所有供犯如附表二所示詐欺 罪所用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內插置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如附表三所示與本案無 涉之各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暨周海祺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本判決下列 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 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前 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



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 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 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於偵訊、原審 及本院均坦承在卷,互核其等3 人所供相符,並據如附表一 、二所示證人勾寶玉等人證述在卷,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書證附卷可稽,復有扣案變造之「詹偉傑」駕駛執照1 張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 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可佐,被告3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明確,均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7 次之行為,被 告黃曉玲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5次之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 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如附表二所示之 行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尉哲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偽造「邱繼德」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 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所犯如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 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就被告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各從重論以 詐欺取財罪一罪(亦即被告黃尉哲王琳雅部分計論以7 次 詐欺取財罪,被告黃曉玲部分論以5次詐欺取財罪)。被告 黃尉哲王琳雅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所示之詐欺 取財罪,與「經理」、「主任」及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間;被告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 號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與「經理」、「主任」及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黃尉哲王琳雅所犯8次詐欺取財罪、被告黃曉 玲所犯5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 罰。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7次之行為,被告黃曉玲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5次之行 為部分罪證明確,而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黃尉 哲、王琳雅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部分罪證明確,而適用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審酌被告等人不思藉由正當 途徑獲取報酬,竟參與詐騙集團對社會大眾行騙詐財之犯行 ,致附表一、二所示勾寶玉等人遭詐害帳戶資料及財物,而 遭詐取帳戶資料之被害人,甚至因受訟累,又渠等所參與之 詐騙犯行,分工細密,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尚屬該詐騙集團 直接受「經理」及「主任」指示領取包裹、提領詐騙款項、 記帳回報甚至另覓領款成員之地位,被告黃曉玲則係受僱被 告黃尉哲或協助其從事相同作業,渠等犯罪動機、手段、罪 數均屬可議,惟被告王琳雅因脊椎腫瘤壓迫下肢及膀胱神經 ,導致下半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有衛生署基隆醫院診斷 證明書影本、中壢敏盛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榮工保險失能 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第90至100頁),被告黃尉 哲學歷不高,求職均不易,鋌而走險參與詐騙集團犯罪,另 被告黃曉玲亦因求職困難,乃加入而受被告黃尉哲王琳雅 指示參與本案犯行,渠等前均未曾因任何刑案經法院判處自 由刑以上刑度,素行尚可,又被告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 雖參與多件詐欺犯罪,然因所屬詐騙集團分工精細,故渠等 所獲利益亦僅其中甚少部分,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 況,認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各犯如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 示之詐欺罪、被告黃曉玲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之 詐欺罪,而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 應執行有期徒刑被告黃尉哲1年、被告王琳雅10月、被告黃 曉玲7月,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3人行為後 ,刑法第41條第8項「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 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之規定,業經依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98年6月19日公布):「中華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 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 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 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意旨,於98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 ,亦適用之。」,並已於99年1月1日生效施行,是經依同法 第2條規定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3人所犯各罪,依修正 後之上開規定處斷,較為有利,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3人之 新法,爰就被告3人所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扣案之「詹偉傑」名義駕駛執照1張,其上所黏貼 之照片並非真正之詹偉傑乙節,業據被告黃尉哲供明在卷, 並據證人詹偉傑結證屬實,扣案之「詹偉傑」名義駕駛執照



,顯係遭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以換貼照片之方式予以 變造,是該換貼之照片,顯屬被告3人所有供渠等犯如附表 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3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 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係「經理」、「主任」之人所購,供被告黃尉哲王琳雅所 用之物乙節,已據被告黃尉哲王琳雅供明在卷,且查渠2 人將之用以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有附表所示之通 訊監查譯文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 黃尉哲王琳雅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 沒收之;被告黃尉哲雖供稱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邱繼德 之駕駛執照,惟因該經變造之邱繼德駕駛執照未據扣案,且 查無證據證明尚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如附表三所示各物,查均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且查無 其他沒收依據,爰均不在本案宣告沒收等語,核無認定事實 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其結論尚無不合。檢察 官上訴認被告3人與大陸地區幕後操控之不詳年籍男、女, 共組詐騙集團,假借徵才名義,騙取金融帳戶,嗣報告於大 陸地區之首腦及其他共犯後,再依約定按件抽取、分配利潤 ,是渠等涉案程度及角色分工、所獲不法報酬,情節不可謂 不重大,且被害人之金融帳戶遭凍結影響個人生計、工作權 益、名譽、身心及財產,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惟按量刑係法 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 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 綜合考量,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 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 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已於理由欄 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上揭情狀之事由,以為判斷予以 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審酌科刑,亦未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予以定其應執行刑,符合量刑裁量之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亦無判 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 違法或失當之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尚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犯 罪 方 法 及 過 程│證 據│罪名及應處刑罰│
│號├──────┤ │ │ │
│ │交付帳戶時間│ │ │ │
│ ├──────┤ │ │ │
│ │被騙帳戶 │ │ │ │
├─┼──────┼────────────────┼──────────┼───────┤
│1│勾寶玉黃尉哲王琳雅與「經理」、「主任│1.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行│(1)警詢【98偵5008號 │共同意圖為自己│
│ │98.09.19 │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卷一第10至14頁】 │不法之所有,以│
│ ├──────┤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家庭代工之│(2)偵訊【99偵2100號 │詐術使人將第三│
│ │曾鈴雅(勾寶│虛偽廣告,經勾寶玉於98年8、9月間│ 卷第337 至338 頁 │人之物交付,各│
│ │玉之女)所有│某日,閱覽該廣告後,以報載電話與│ 、98偵5008號卷一 │處有期徒刑叁月│
│ │之竹南郵局帳│對方聯繫,再由對方自稱「陳先生」│ 第418 至422 頁】 │,如易科罰金,│
│ │號0000000000│之人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表及金融│(3)庭訊【99易463 號 │均以新臺幣壹仟│
│ │6423號帳戶 │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致其信│ 卷第29至33頁、99 │元折算壹日。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9 月19│ 訴14 5號卷第15至 │ │
│ │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左列帳戶存│ 17頁】 │ │
│ │ │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桃園縣中壢│2.被告王琳雅之自白:│ │
│ │ │市○○○路○段100 號統一超商「光│(1)警詢【98偵5008號 │ │
│ │ │壢」門市予收件人「邱繼德」,並回│ 卷一第24至28頁】 │ │
│ │ │報予該「陳先生」及告知金融卡使用│(2)偵訊【99偵2100號 │ │
│ │ │密碼。黃尉哲經通知後,乃於同日某│ 卷第339 頁、98偵 │ │
│ │ │時,持經其在不詳時間、不詳地點,│ 5008 號 卷一第424│ │
│ │ │以換貼其照片之方式,變造完成之「│ 至427 頁】 │ │
│ │ │邱繼德」駕駛執照(未據扣案),前│(3)庭訊【99易463 號 │ │
│ │ │往領取前揭勾寶玉寄送之資料,而行│ 卷第30頁、99訴145│ │
│ │ │使變造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 號卷第18至19頁】 │ │
│ │ │生損害於邱繼德勾寶玉、上開統一│3.證人勾寶玉之證述:│ │
│ │ │超商及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1)警詢【99偵2100號 │ │
│ │ │確性。 │ 卷第71至74頁】 │ │
│ │ │ │4.證人邱繼德之證述:│ │
│ │ │ │(1)偵訊【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496 至497 │ │




│ │ │ │ 頁】 │ │
│ │ │ │5.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 │
│ │ │ │ 執聯影本【99偵2100│ │
│ │ │ │ 號卷第75頁】 │ │
│ │ │ │6.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1 紙【│ │
│ │ │ │ 99易463 號卷第38頁│ │
│ │ │ │ 】 │ │
├─┼──────┼────────────────┼──────────┼───────┤
│2│張碧珊黃尉哲王琳雅與「經理」、「主任│1.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行│(1)警詢【98偵5008號 │共同意圖為自己│
│ │98.09.25 │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卷一第10至14頁】 │不法之所有,以│
│ ├──────┤絡,在報紙上刊登徵求電話接聽人員│(2)偵訊【99偵2100號 │詐術使人將第三│
│ │邱珮綸(張碧│之虛偽廣告,張碧珊於98年9 月23日│ 卷第338 頁、98偵 │人之物交付,各│
│ │珊之女)所有│,閱覽該廣告後,以報載電話與對方│ 5008號卷一第418 │處有期徒刑叁月│
│ │之竹田郵局帳│聯繫,再由對方已成年之男性成員向│ 至422 頁】 │,如易科罰金,│
│ │號0000000000│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表及金融帳戶資│(3)庭訊【本院卷第29 │均以新臺幣壹仟│
│ │9208號帳戶 │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致張碧珊信以│ 至33頁、99訴145 │元折算壹日。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9 月25日│ 號卷第15至17頁】 │ │
│ │ │,依指示將其履歷表、左列帳戶存摺│2.被告王琳雅之自白:│ │
│ │ │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桃園縣中壢市│(1)警詢【98偵5008號 │ │
│ │ │中山東路二段100 號統一超商「光壢│ 卷一第24至28頁】 │ │
│ │ │」門市予收件人「邱繼德」,並回報│(2)偵訊【99偵2100號 │ │
│ │ │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告知金融卡使用│ 卷第339 頁、98偵 │ │
│ │ │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悉此情後,於│ 5008 號 卷一第424│ │
│ │ │同年月某日,持上開變造之「邱繼德│ 至427 頁】 │ │
│ │ │」駕駛執照前往領取,而行使變造之│(3)庭訊【99易463 號 │ │
│ │ │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卷第29至33頁、99 │ │
│ │ │邱繼德張碧珊、上開統一超商及監│ 訴14 5號卷第18至 │ │
│ │ │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 │ 19頁】 │ │
│ │ │ │3.證人張碧珊之證述:│ │
│ │ │ │(1)警詢【99偵2100號 │ │
│ │ │ │ 卷第106 至108 頁 │ │
│ │ │ │ 】 │ │
│ │ │ │4.證人邱繼德之證述:│ │
│ │ │ │(1)偵訊【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496 至497 │ │
│ │ │ │ 頁】 │ │




├─┼──────┼────────────────┼──────────┼───────┤
│3│周海祺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1.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1)警詢【98偵5008號 │、黃曉玲共同意│
│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卷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98.10.27 │之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電│(2)偵訊【99偵2100號 │所有,以詐術使│
│ │98.10.31 │話交友接聽人員之虛偽廣告,周海祺│ 卷第338 頁、99他 │人將本人之物交│
│ ├──────┤於98年10月20日,閱覽該廣告後,以│ 526 號卷第22至23 │付,各處有期徒│
│ │蘆洲郵局帳號│報載電話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自稱│ 頁、98偵50 08 號 │刑叁月,如易科│
│ │000000000000│「林經理」之人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 卷一第418 至422 │罰金,均以新臺│
│ │41號帳戶、第│歷表及金融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 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
│ │一商業銀行華│云,致周海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3)庭訊【99易463 號 │日。扣案變造之│
│ │江分行帳號20│,先後於同年月27及31日,依指示將│ 卷第29至33頁、99 │「詹偉傑」駕駛│
│ │000000000號 │其履歷表、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 訴14 5號卷第15至 │執照上所黏貼之│
│ │帳戶 │金融卡寄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 17頁】 │照片壹張,沒收│
│ │ │132號1樓統一超商「華愛」門市予收│2.被告王琳雅之自白:│之。 │
│ │ │件人「詹偉傑」,並回報予該「林經│(1)警詢【98偵5008號 │ │
│ │ │理」及告知金融卡使用密碼,黃尉哲│ 卷一第24至28頁】 │ │
│ │ │經通知知悉此情後,於同年月某日,│(2)偵訊【99偵2100號 │ │
│ │ │持經不詳之人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 卷第339 頁、98偵 │ │
│ │ │造完成之「詹偉傑」駕駛執照(已扣│ 5008 號 卷一第424│ │
│ │ │案)前往領取,而行使變造之駕駛執│ 至427 頁】 │ │
│ │ │照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詹偉傑│(3)庭訊【99易463 號 │ │
│ │ │、周海祺、上開統一超商及監理機關│ 卷第29至33頁、99 │ │
│ │ │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 │ 訴14 5號卷第18至 │ │
│ │ │ │ 19頁】 │ │
│ │ │ │3.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 │(1)警詢【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24至28頁】 │ │
│ │ │ │(2)偵訊【99偵2100號 │ │
│ │ │ │ 卷第367 頁、98偵 │ │
│ │ │ │ 5008 號 卷一第414│ │
│ │ │ │ 至415 頁】 │ │
│ │ │ │(3)庭訊【99易463 號 │ │
│ │ │ │ 卷第29至33頁】 │ │
│ │ │ │4.證人周海祺之證述:│ │
│ │ │ │(1)偵訊【99他526 號 │ │
│ │ │ │ 卷第13至15頁】 │ │
│ │ │ │5.證人詹偉傑之證述:│ │
│ │ │ │(1)警詢【98偵5008號 │ │
│ │ │ │ 卷第126 至129 頁 │ │




│ │ │ │ 】 │ │
│ │ │ │(2)偵訊【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477 至480 │ │
│ │ │ │ 頁】 │ │
│ │ │ │6.刊登徵才虛偽廣告之│ │
│ │ │ │ 報紙影本【99他526 │ │
│ │ │ │ 號卷第17至18頁】 │ │
│ │ │ │7.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 │
│ │ │ │ 執聯影本【99他526 │ │
│ │ │ │ 號卷第19頁】 │ │
│ │ │ │8.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2 紙【│ │
│ │ │ │ 99易463 號卷第41至│ │
│ │ │ │ 42頁】 │ │
│ │ │ │9.扣案經變造之詹偉傑│ │
│ │ │ │ 駕駛執照1 張。 │ │
├─┼──────┼────────────────┼──────────┼───────┤
│4│江宗富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1.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1)警詢【98偵5008號 │、黃曉玲共同意│
│ │98.11.05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卷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之犯意聯絡,在報紙上刊登徵求接聽│(2)偵訊【99偵2100號 │所有,以詐術使│
│ │嘉義大林郵局│電話之虛偽廣告,江宗富於98年11月│ 卷338 頁、98偵500│人將本人之物交│
│ │帳號00000000│間某日,閱覽該廣告後,以報載電話│ 8號卷一第418至422│付,各處有期徒│
│ │288197號 │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已成年之成員│ 頁】 │刑叁月,如易科│
│ │ │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表及金融帳戶│(3)庭訊【99易463 號 │罰金,均以新臺│
│ │ │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致江宗富信│ 卷第29至33頁、99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11月│ 訴14 5號卷第15至 │日。扣案變造之│
│ │ │5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左列帳戶│ 17頁】 │「詹偉傑」駕駛│
│ │ │存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臺北縣土│2.被告王琳雅之自白:│執照上所黏貼之│
│ │ │城市○○路○段290 號統一超商「頂│(1)警詢【98偵5008號 │照片壹張,沒收│
│ │ │埔」門市予收件人「詹偉傑」,並回│ 卷一第24至28頁】 │之。 │
│ │ │報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告知金融卡使│(2)偵訊【99偵2100號 │ │
│ │ │用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悉此情後,│ 卷第339 頁、98偵 │ │
│ │ │於同年月某日,持前揭變造之「詹偉│ 5008 號 卷一第424│ │
│ │ │傑」駕駛執照前往領取,而行使變造│ 至427 頁】 │ │
│ │ │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3)庭訊【99易463 號 │ │
│ │ │於詹偉傑江宗富、上開統一超商及│ 卷第29至33頁、99 │ │
│ │ │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 訴14 5號卷第18至 │ │




│ │ │ │ 19頁】 │ │
│ │ │ │3.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 │(1)警詢【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24至28頁】 │ │
│ │ │ │(2)偵訊【99偵2100號 │ │
│ │ │ │ 卷第367 頁、98偵 │ │
│ │ │ │ 5008 號 卷一第414│ │
│ │ │ │ 至415 頁】 │ │
│ │ │ │(3)庭訊【99易463 號 │ │
│ │ │ │ 卷第29至33頁】 │ │
│ │ │ │4.證人江宗富之證述:│ │
│ │ │ │(1)警詢【99偵2100號 │ │
│ │ │ │ 卷第255 至258 頁 │ │
│ │ │ │ 】 │ │
│ │ │ │5.證人詹偉傑之證述:│ │
│ │ │ │(1)警詢【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126 至129 │ │
│ │ │ │ 頁】 │ │
│ │ │ │(2)偵訊【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477 至480 │ │
│ │ │ │ 頁】 │ │
│ │ │ │6.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5 紙【│ │
│ │ │ │ 99易463 號卷第37至│ │
│ │ │ │ 42頁】 │ │
│ │ │ │7.扣案經變造之詹偉傑│ │
│ │ │ │ 駕駛執照1 張。 │ │
├─┼──────┼────────────────┼──────────┼───────┤
│5│林趯峰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1.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1)警詢【98偵5008號 │、黃曉玲共同意│
│ │98.11.06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卷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之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交│(2)偵訊【99偵2100號 │所有,以詐術使│
│ │宜蘭頭城郵局│友電話接聽人員之虛偽廣告,林趯峰│ 卷338 頁、98偵500│人將本人之物交│
│ │帳號00000000│於98年11月間某日,閱覽該廣告後,│ 8號卷一第418至422│付,各處有期徒│
│ │377434號帳戶│以報載電話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已│ 頁】 │刑叁月,如易科│
│ │ │成年之女性成員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3)庭訊【99易463 號 │罰金,均以新臺│
│ │ │歷表及金融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 卷第29至33頁、99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訴14 5號卷第15至 │日。扣案變造之│




│ │ │於同年11月6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 17頁】 │「詹偉傑」駕駛│
│ │ │、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2.被告王琳雅之自白:│執照上所黏貼之│
│ │ │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90 號統│(1)警詢【98偵5008號 │照片壹張,沒收│
│ │ │一超商「頂埔」門市予收件人「詹偉│ 卷一第24至28頁】 │之。 │
│ │ │傑」,並回報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告│(2)偵訊【99偵2100號 │ │
│ │ │知金融卡使用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 卷第339 頁、98偵 │ │
│ │ │悉此情後,於同年月某日,持前揭變│ 5008 號 卷一第424│ │
│ │ │造之「詹偉傑」駕駛執照前往領取,│ 至427 頁】 │ │
│ │ │而行使變造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3)庭訊【99易463 號 │ │
│ │ │足以生損害於詹偉傑林趯峰、上開│ 卷第29至33頁、99 │ │
│ │ │統一超商及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 訴14 5號卷第18至 │ │
│ │ │之正確性。 │ 19頁】 │ │
│ │ │ │3.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 │(1)警詢【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24至28頁】 │ │
│ │ │ │(2)偵訊【99偵2100號 │ │
│ │ │ │ 卷第367 頁、98偵 │ │
│ │ │ │ 5008 號 卷一第414│ │
│ │ │ │ 至415 頁】 │ │
│ │ │ │(3)庭訊【99易463 號 │ │
│ │ │ │ 卷第29至33頁】 │ │
│ │ │ │4.證人林趯峰之證述:│ │
│ │ │ │(1)警詢【99偵2100號 │ │
│ │ │ │ 卷第259 至261 頁 │ │
│ │ │ │ 】 │ │
│ │ │ │5.證人詹偉傑之證述:│ │
│ │ │ │(1)警詢【98偵5008號 │ │
│ │ │ │ 卷第126 至129 頁 │ │
│ │ │ │ 】 │ │
│ │ │ │(2)偵訊【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477 至480 │ │
│ │ │ │ 頁】 │ │
│ │ │ │6.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 │
│ │ │ │ 執聯影本【99偵2100│ │
│ │ │ │ 號卷第262頁】 │ │
│ │ │ │7.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1 紙【│ │
│ │ │ │ 99易463 號卷第39頁│ │




│ │ │ │ 】 │ │
│ │ │ │8.扣案經變造之詹偉傑│ │
│ │ │ │ 駕駛執照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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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思潔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1.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1)警詢【98偵5008號 │、黃曉玲共同意│
│ │98.11.06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卷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之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電│(2)偵訊【99偵2100號 │所有,以詐術使│
│ │玉山銀行新莊│話接聽人員之虛偽廣告,邱思潔於98│ 卷338 頁、98偵500│人將本人之物交│
│ │分行帳號0059│年11月間某日,閱覽該廣告後,以報│ 8號卷一第418至422│付,各處有期徒│
│ │000000000號 │載電話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自稱「│ 頁】 │刑叁月,如易科│
│ │帳戶 │林經理」之人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3)庭訊【99易463 號 │罰金,均以新臺│
│ │ │表及金融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 卷第29至33頁、99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 訴14 5號卷第15至 │日。扣案變造之│
│ │ │同年11月6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 17頁】 │「詹偉傑」駕駛│
│ │ │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2.被告王琳雅之自白:│執照上所黏貼之│
│ │ │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90 號統一│(1)警詢【98偵5008號 │照片壹張,沒收│
│ │ │超商「頂埔」門市予收件人「詹偉傑│ 卷一第24至28頁】 │之。 │
│ │ │」,並回報予該「林經理」及告知金│(2)偵訊【99偵2100號 │ │
│ │ │融卡使用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悉此│ 卷第339 頁、98偵 │ │
│ │ │情後,於同年月某日,持前揭變造之│ 5008 號 卷一第424│ │
│ │ │「詹偉傑」駕駛執照前往領取,而行│ 至427 頁】 │ │
│ │ │使變造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3)庭訊【99易463 號 │ │
│ │ │生損害於詹偉傑邱思潔、上開統一│ 卷第29至33頁、99 │ │
│ │ │超商及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 訴145號卷第18至19│ │
│ │ │確性。 │ 頁】 │ │
│ │ │ │3.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 │(1)警詢【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24至28頁】 │ │
│ │ │ │(2)偵訊【99偵2100號 │ │
│ │ │ │ 卷第367 頁、98偵 │ │
│ │ │ │ 5008 號 卷一第414│ │
│ │ │ │ 至415 頁】 │ │
│ │ │ │(3)庭訊【99易463 號 │ │
│ │ │ │ 卷第29至33頁】 │ │
│ │ │ │4.證人邱思潔之證述:│ │
│ │ │ │(1)警詢【99偵2100號 │ │
│ │ │ │ 卷第284 至285 頁 │ │
│ │ │ │ 】 │ │
│ │ │ │5.證人詹偉傑之證述:│ │




│ │ │ │(1)警詢【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126 至129 │ │
│ │ │ │ 頁】 │ │
│ │ │ │(2)偵訊【98偵5008號 │ │
│ │ │ │ 卷一第477 至480 │ │
│ │ │ │ 頁】 │ │
│ │ │ │6.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99偵2100號卷第289 │ │
│ │ │ │ 頁】 │ │
│ │ │ │7.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 │
│ │ │ │ 執聯影本【99偵2100│ │
│ │ │ │ 號卷第290頁】 │ │
│ │ │ │8.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1紙【 │ │
│ │ │ │ 99易463 號卷第40頁│ │
│ │ │ │ 】 │ │
│ │ │ │9.扣案經變造之詹偉傑│ │
│ │ │ │ 駕駛執照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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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