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06號
ULDV,100,訴,206,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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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封安宣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明葭間請求確認
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崧峻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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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