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蔡爾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恒德(男,民國○○年○ 月○○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北
港鎮○○里○○鄰○○路34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0 年4 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恒德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