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217號
ULDV,100,繼,217,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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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蔡爾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恒德(男,民國○○年○ 月○○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北
  港鎮○○里○○鄰○○路34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0 年4 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恒德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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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