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賢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叁拾玖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一八七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甲○○連帶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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