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呂耀能
債 務 人 陳主宜即陳谷威
陳坤騰即陳錦新
謝玉珊即謝桂香
一、債務人陳主宜即陳谷威、陳坤騰即陳錦新、謝玉珊即謝桂香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債
務人陳主宜即陳谷威、謝玉珊即謝桂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主宜即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23386│谷威、陳坤│2月20日起 │ │三六六 │
│ │元 │騰即陳錦新│ │ │ │
│ │ │、謝玉珊即│ │ │ │
│ │ │謝桂香 │ │ │ │
├──┼───┼─────┼──────┼──────┼───────┤
│ 002│新臺幣│陳主宜即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78201│谷威、謝玉│2月20日起 │ │三六六 │
│ │元 │珊即謝桂香│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主宜即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3386│谷威、陳坤│3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騰即陳錦新│ │ │百分之十,逾期│
│ │ │、謝玉珊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謝桂香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主宜即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8201│谷威、謝玉│3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珊即謝桂香│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