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英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英俊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且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臺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經發佈通緝始到案,有逃 亡之事實,具有羈押之原因及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裁定並 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以 及假釋撤銷之殘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 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 年7 月12日雲檢文火100 執緝23 7 字第19709 號函1 份在卷為憑,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 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