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35號
ULDM,100,聲,835,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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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凱儒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凱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 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 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 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凱儒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 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14 號 、第369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協商程序宣示判 決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 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 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 8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 年10月。茲檢察 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12日 │99年4月27日 │99年12月21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71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71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908號 │100 年度訴字第214 號、369 │100 年度訴字第214 號、369 │
│ │ │ │號 │號 │
│ │ │ │ │ │
│ ├───┼─────────────┼─────────────┼─────────────┤
│ │日 期│100年1月19日 │100年5月23日 │100年5月23日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判決 ├───┼─────────────┼─────────────┼─────────────┤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908號 │100 年度訴字第214 號、369 │100 年度訴字第214 號、369 │
│ │ │ │號 │號 │
│ ├───┼─────────────┼─────────────┼─────────────┤
│ │日 期│100年2月8日 │100年5月23日 │100年5月23日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 │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5│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5│
│ │471號 │ 75號 │ 75號 │
│ │ │②編號2 至4 之應執行刑為有│②編號2 至4 之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1 年2 月 │ 期徒刑1 年2 月 │
└───────┴─────────────┴─────────────┴─────────────┘
┌───────┬─────────────┬─────────────┬─────────────┐
│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26日 │ │ │
│ │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71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實審 ├───┼─────────────┼─────────────┼─────────────┤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214 號、369 │ │ │
│ │ │號 │ │ │
│ │ │ │ │ │
│ ├───┼─────────────┼─────────────┼─────────────┤
│ │日 期│100年5月23日 │ │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判決 ├───┼─────────────┼─────────────┼─────────────┤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214 號、369 │ │ │
│ │ │號 │ │ │
│ ├───┼─────────────┼─────────────┼─────────────┤
│ │日 期│100年5月23日 │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5│ │ │
│ │ 75號 │ │ │
│ │②編號2 至4 之應執行刑為有│ │ │
│ │ 期徒刑1 年2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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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