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38號
ULDM,100,聲,738,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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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連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
(100 年度聲沒字第139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609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顆粒1 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 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370公 克(驗餘淨重0.1239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有該中心100 年6 月28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1217號函暨鑑定書各1 紙附 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三、經查,被告鄭連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12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 年度毒偵字第544 號、第6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 卷可稽。而扣案之物品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 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顆粒1 包,淨重0.1370公 克,取樣0.0131公克,驗餘淨重0.1239公克),有該中心10 0 年6 月28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1217號函暨鑑定書各1 紙 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 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分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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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