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17號
ULDM,100,聲,717,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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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1 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結果確定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08公克,有該局 民國83年4 月27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 紙附卷可稽 ,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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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