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148號
TNEV,91,南簡,148,20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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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訴訟代理人 楊清湖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 百分之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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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