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141號
TNEV,91,南簡,141,20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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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任賢
        張文昇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六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二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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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