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任賢
張文昇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六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二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