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饒瑞弘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何振益
訴訟代理人 饒靜蓮
被 告 饒畯憲
饒瑞煌
饒松妹
饒勤妹
徐耀基
徐耀斌
徐碧霞
徐碧玲
徐鳳鶯
前列 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畯憲
前列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