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44號
MLDV,99,訴,344,2011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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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饒瑞弘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何振益
訴訟代理人 饒靜蓮
被   告 饒畯憲
      饒瑞煌
      饒松妹
      饒勤妹
      徐耀基
      徐耀斌
      徐碧霞
      徐碧玲
      徐鳳鶯
前列 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畯憲
前列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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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