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饒瑞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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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0 年度除字第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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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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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六友汽車企業社 江 │竹南信用合作社前進│92年3 月25日 │伍萬元 │72762 │ │
│ │瑞濱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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