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5號
MLDV,100,訴,255,201107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被   告 朱珉垵即百容家企業社
      朱祥霖
      朱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 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7 月8 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