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苗栗縣大湖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傅顯榮
被 告 徐靜美即徐金梅
張烜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