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32號
MLDV,100,補,432,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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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范林存妹
      范色清
      范饒玉蘭
      范譚粉妹
      范雲嬌
      范文興
      范文龍
      范文金
      范文發
被   告 范色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812 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30 元系爭苗栗縣頭份鎮○○段第12
13-3地號土地面積4162.35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5 ≒2,43
0,8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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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