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被 告 朱珉垵即百容家企業社
朱祥霖
朱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43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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