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協字,100年度,43號
MLDV,100,家協,43,201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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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 議 筆 錄
聲 請 人 陳姿諭
相 對 人 羅偉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家協字第43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 7月 5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家事法庭成立協
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太正
  書記官 黃秀娟
  通 譯 張倚禎
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 陳姿諭
  相對人 羅偉丞
協議成立內容:
兩造同意於本件改定監護權案件終結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
羅子恩(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照顧方式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與聲請人同住,並由聲請人負責照顧教養之義務
  。
二、週六、週日相對人得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同住並由相對人負責
  照顧教養之義務。
三、此期間之未成年子女就學、就醫、及其他生活費用等均由聲
  請人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聲請人 陳姿諭
           相對人 羅偉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黃秀娟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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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