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錡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陳建錡與代號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前 係同事關係,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所載之時、地 ,以同附表所載之強制猥褻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而對A 女為強制猥褻。
二、案經A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李季娥、許瑋媜、鄭德芳於警詢 之證述,係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之例外情形,依同條項之規 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證人即A女於99年7 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偵查中之證述,檢 察官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87 條命證人具結,並 於證人具結前,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有上開偵訊 筆錄在卷可按,上開偵訊筆錄顯違反法定程序,自無證據能 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本件證人許瑋媜、鄭德芳;A女於99年4 月15日上 午10時32分許,於偵查中之證述,均經具結在案,有證人詰 文在卷可稽,渠等之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法條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至A女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到庭,接 受受命法官之訊問,擔保其於偵查中之證言係屬實在,雖其 拒絕被告、辯護人之進一步詰問,惟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規 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二、到庭後因身心 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本
件被害人A女因遭受被告多次之強制猥褻,因此罹患「長期 性創傷後壓力疾患」經醫師診斷,認「個案目前明顯仍處於 創傷之後的情緒反應,焦慮狀態明顯,害怕談事件的經過, 較多負面的情緒,失眠,無法出庭去描述發生的經過,反覆 做惡夢,建議必須要持續門診追蹤治療」,此有衛生署苗栗 醫院100 年6 月1 日診斷證明書在密封卷內可稽。從而,依 上開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規定,被害人有第17條1 、2 款之 情形時,其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之存否所必要者,尚得為證據,則依舉輕明重法則,被害人 於審判中有上開情形,其於偵查中之陳述,既有上開診斷證 明書可證,且復與本案證人許瑋媜、鄭德芳所證述之情節相 符,符合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 要,證人復已到庭具結擔保其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屬實在 ,自應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四、至以下實體部分,經本院所引用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對證據能力有所爭 執,並表示沒有意見,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毋庸再一一細究 該等傳聞證據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規 定,而均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被告並不否認有於附表所載之時、地,以附表所載之方 式,對A女實行猥褻行為,惟抗辯並無違反A女意願,其供 述及A女之指述:
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之供述如下:①於偵查中供稱略以,問: (告以移送意旨)有何答辯?答:當時在月湖軒餐廳聚餐時 ,被害人有坐在我旁邊,我怕他喝太多酒,我有輕拍他大腿 要他不要喝那麼多酒;三月八日那一天我是有碰觸到被害人 的胸部與臀部,我誤以為被害人會接受我這種行為,所以我 就做了碰觸他胸部與臀部;三月二二日早上有在辦公室抱住 被害人,親吻被害人;我要補充大概三月十六日或十七日我 曾經撫摸被害人的下體,但我手指頭並沒有伸入被害人的生 殖器官(偵卷第55至56頁)。問:三月十日你是否寫一張切 結書給被害人?答:這張應該是我三月八日對他的行為,事 後他要求我寫這張切結書(偵卷第58頁)。②本院準備程序 回答受命法官訊問時供稱略以,問:99年2 月24日12時許在 苗栗縣大湖鄉月湖軒餐廳撫摸A女大腿?答:當時是因我們 在一起喝酒聚餐,因為要勸他不要喝那麼多酒,所以有碰觸 到她的大腿,我就是碰一下。問:有於99年3 月8 日在辦公 室掀A女的裙子撫摸A女的胸部及下體?答:當時確實有碰
觸到她的胸部及臀部。問:99年3 月22日上午7 時許,在辦 公室強抱並親吻A女臉頰?答:當時有親吻A女臉頰,可是 不是強迫的方式,我有從正面抱她(本院卷第53至54頁)。 ③本院審理中回答受命法官訊問時供稱略以,問:沒有否認 99年2 月14日犯罪事實㈠部分,你有摸A女的大腿?答:我 當時是因為要勸對方不要喝那麼多酒,所以才會拍她的大腿 叫她不要喝那麼多酒,我確實有碰到她大腿。問:犯罪事實 ㈡部分警詢中有承認你有用手環抱A女?答:有。問:犯罪 事實㈢部分,之前也有承認有碰觸A女的胸部及臀部?答: 有。問:犯罪事實㈢部分,你事後在三月十日有簽切結書給 A女,對你在三月八日的行為表示悔過之意?答:是。問: 犯罪事實㈣部分(起訴書所載)你承認有親吻A女臉頰?答 :有。問:犯罪事實㈤的部分(起訴書所載99年3 月下旬某 日上午7 時),99年3 月在偵查中說是三月十六日或十七日 ,A女說是三月下旬,哪天忘記了,但是是上午七點左右, 這個時間你可以確定是哪天嗎?答:沒辦法。問:確實有上 午七點?答:有這件事,可是我不確定日期是哪天。問:是 三月十六還是三月十七,還是三月下旬?答:應該是中旬左 右。問:是上午七點的事情沒有錯?答:七點多。問:你也 有承認你有摸A女的下體?答:是。問:你摸A女的下體是 伸到她內褲裡面摸還是內褲外面摸?答:內褲外面。問:你 有把手指伸到A女的陰道裡面去?答:沒有。問:起訴書所 載的五次行為你都承認有這個事實,只是是否認猥褻?答: 對。問:事實你都承認,但是抗辯是男女朋友的親密行為? 答:對(本院卷第118 頁反面至第119 頁反面)。 ㈡證人A女證述如下:①於偵查中證稱略以,問:請說明被性 騷擾經過?答:十二月二十幾日陳建錡回來,一月間剛到校 ,陳建錡在辦公室時我會覺得不自在,因為我一進辦公室陳 建錡會一直盯著我看。陳建錡在跟我說話過程中會拉我的衣 服、或摸我的頭髮,我曾經制止他、要他不能這樣,畢竟他 是男生,不能隨便摸我。當時因為陳建錡才回到學校,我想 陳建錡是示好,沒有想太多,過沒多久就放寒假,寒假期間 我們食品科老師請我們去上烘焙課,但沒有發生特別的事情 。一直到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開學,二月二十四日因為有 新春團拜、聚餐,我們在大湖月湖軒餐廳吃飯,當天陳建錡 、許瑋媜各坐我的左右邊,陳建錡坐在我的左邊,當天我穿 裙子,陳建錡一直伸手摸我大腿,一開始我用手將他的手推 開、並小聲罵他「你幹嘛摸我」(因為陳建錡之前的事情, 我有上網查詢被性騷擾時,要如何處理,所以我才大聲警告 陳建錡、請他不要這樣),陳建錡仍一直伸手摸我大腿,到
最後我大聲斥責陳建錡,因為當天大家都在吃飯、敬酒,我 不確定其他人有無聽到,當天同桌的有一位人事室的詹益宏 ,看我們有點怪異或聽到我的話,本來我搭他人的車去吃飯 ,散場後詹益宏就載我回學校,把我跟陳建錡隔開。問:後 來還有無發生類似的事情?答: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許我 們要在小團輔室我與陳建錡要佈置模擬面試的場地,當天只 有我跟陳建錡在場,陳建錡就突然過來用二手環抱我,我罵 陳建錡「你在幹嘛、並大聲尖叫」,我還有用手推陳建錡, 但都沒有人過來,後來陳建錡就收手,我就走出去叫學生進 來,學生就進來面試,只有一下子。問:三月八日發生何事 情?答:三月八日當天鄭德芳主任請假,當天只要許瑋媜老 師不在,陳建錡就趁我在影印、備課等站著的時候,藉機走 過來摸我胸部或掀我裙子,當天這樣的事情發生好幾次,其 中一次我站在我辦公桌前,陳建錡突然坐在我位置上,把我 裙子撩起來,將他的手伸到我大腿中間、還有碰到我的陰部 ,我有大罵陳建錡,之後我就去導師室。問:還有無發生其 他事情?答: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七點半學校第一堂課開始, 當時只有我與陳建錡都在辦公室,陳建錡突然跑過來壓住我 、還要親我,因為我一直掙扎,所以陳建錡後來只有親到我 的臉頰。陳建錡常趁沒有他人在的時候對我不規矩,所以後 來我都會到其他地方等,避免太早到辦公室,造成與陳建錡 獨處。我忘記三月下旬的哪一天,我在辦公室,陳建錡也是 衝過來,亂摸我的身體,還手指伸進去一直我裙子內摸我屁 股、私處、還將手伸到我內褲內,弄痛我的下體,因為很痛 我一直掙扎、但我無法確定陳建錡如何弄我,我感覺陳建錡 一直在鑽我的下體,所以很痛,之後跑到外面的走廊,陳建 錡還是追過來,抱住我、對我上下其手,當時因為陳建錡都 用力抱住我,我要推推不開、也無法跑掉,陳建錡雖然沒有 很壯碩,但很有力氣。因為我還沒有性經驗,所以我不知道 他這樣的行為算什麼,這些事情是發生在寫切結書之後(偵 卷第13至17頁)。②本院審理中回答辯護人詰問時證稱略以 ,問:你認識在庭的被告嗎?答:學校的同事。問:你哪時 候認識他?答:我不想要再回答他的問題,我要拒絕陳述。 問:剛剛請教你的問題,為何拒絕陳述?答:聽到他的我都 不想再講了。問:等一下我問你有關他的事情,你都不想再 講?答:他很恐怖,我不想再講他的事情。問:等一下我問 的都是跟他有關的,那你?答:我要拒絕陳述,他造成我心 理上很大的恐慌,我不想跟他在任何…,他很恐怖(本院卷 第105 頁反面)。③回答審判長訊問時證稱略以,問:若由 受命法官幾個問題簡單詢問你,是否願意回答?答:我不想
要再想了,可不可以不要強迫我一直要想那些事情(本院卷 第106 頁)。④本院審理中回答受命法官訊問時證稱略以, 問:你之前在檢察官那邊講的話實不實在?答:一切都實在 。問:你沒有誣賴他的意思?答:絕對沒有。問:在偵訊時 講的話都是句句實言?答:對。問:過程不想要再回答?答 :我不要再想了(本院卷第106 頁)。
㈢綜上被告所供認之事實,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 關於猥褻、強制性交行為之具體細節,有若干不合之處。惟 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拒絕接受被告及辯護人詰問,亦不願 接受受命法官詢問被告犯罪之詳細情節,此顯然有礙於被告 防禦權之正當行使。本院審酌上情,認依罪疑惟輕法則,自 不能僅憑A女於偵查中之單方面指述,在未賦予被告及辯護 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以廓清具體事實之情況下,即單方面完 全採信A女之指述。從而,應以被告所坦承之情節,以及A 女所指述之情節,兩者交相比對後完全吻合之部分,作為認 定犯罪之事實(如附表所載之犯罪手段),始為客觀合理。 ㈣至起訴所載「99年3 月下旬某日上午7 時許」該次犯行,A 女並無法記述確切之時間,復於本院審理中拒絕證言,本院 自無從推敲勾稽確認詳實之時間,自應以被告所供稱,該次 行為實係99年3 月16或17日上午7 時許所為,較為正確,並 予以更正起訴書所載之時間。
二、本件關於事實部分,上開論述,被告確有對A女實行如附表 所載之行為,惟否認係強制猥褻,辯稱:伊與A女係男女朋 友關係,基於彼此是男女朋友之認知,才會對A女有該類行 為,並無強制猥褻之犯意等語。因此,本件爭點應係被告上 開行為,是否係基於與A女係男女朋友關係,且未違反A女 之意願。本院經查:
㈠A女否認與被告係男女朋友關係,其於偵查中證稱略以,問 :你與陳建錡有無交往?答:沒有。問:除了業務上之外, 有無私下往來?答:陳建錡曾經約過我,但我不曾跟他單獨 出去過(偵卷第13頁)。
㈡證人即被告及A女之同事許瑋媜證述如下:①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略以,問:你們二月二四日教師有無在月湖軒餐廳聚餐 ?答:有。問:當天被告與被害人之間互動情形?答:被害 人坐我左手邊,被告與被害人鄰坐,最初我發現A女在閃躲 被告,一直往我座位靠過來,聚餐時被害人就偷偷告訴我說 「我不要被告一直摸我」,因為被害人穿短裙,被告有在摸 被害人的左大腿,這一部份我有看到。聚餐過程中,A女如 果要起身離座,被告就有攙扶的動作(類似於勾肩搭背), A女就會有婉轉的身體閃開,找我陪他一起離座。離開餐廳
時,我攙扶在被害人一邊,被告試圖要來攙扶另外一邊,但 有另外一位同事來叫被告不要攙扶被害人。問:被告摸被害 人大腿時,被害人的反應如何?答:被害人會刻意的把被告 的手撥開,但沒有很明確的大動作制止,只是在桌下用手撥 開他。問:被害人撥開的被告後,被告還有繼續再摸?答: 一開始我不知道,到我發現有動作時,被害人就跟我講說「 我不喜歡他一直摸我」。問:被害人跟你講這句話之後,你 有無再看到被告在摸被害人?答:有,我看過好多次,被告 手伸來,被害人就用手把他撥開。問:二月二六日被告與被 害人在布置模擬面試的場地時,有無發生什麼事情,你是否 知道?答:當天我不在場,事後聽被害人講的,被害人說被 告從他後面環抱著,A女有大叫制止,被害人就衝到走廊上 來。問:被害人事後跟你轉述的環抱詳細過程?答:被害人 告訴我說被告力氣大抱住他,剛開始被害人要撥開被告,但 撥不開,最後才用大叫的方式來反制他。問:三月二二日也 是在你們辦公室,當天早上七點多,被害人與被告有發生什 麼事情?答:事後我聽被害人講說被告抱著他,要親他,他 有抵抗,所以只有被碰觸到臉頰。問:三月下旬這一次,你 聽被害人的陳述,有無達到性侵既遂的程度?答:被害人跟 我講說被告有用手指頭伸進去到內褲裡面,針對被告手指頭 有無進入到被害人身體內,我有問他,但是被害人沒有辦法 具體跟我描述,只是說很痛。問:剛才前面陳述布置模擬面 試的會場、還有三月八日被害人都有衝出到走廊上來,當時 走廊上有無其他人看到?答:布置模擬面試會場這一次,我 人在辦公室,但我的辦公室跟會場隔的一個走廊,我當時看 到被害人有大動作開門跑出來。問:警詢有提到學生跟你說 要小心被告,學生如何跟你陳述?答:曾經有三位學生在被 告與被害人不在辦公室進來找我,開口就先問我被告與被害 人是不是男女朋友,我就回答他們說不是,緊接著我問那三 位學生為何這樣問,那三位學生回答說「如果是這樣子,那 位男老師很色,老師你要小心」,我就問那三位學生「你們 怎麼這麼說」,學生就回答說他們看過陳老師搭被害人的腰 部而且摸被害人的屁股,我問他們說在哪裡看到,學生就說 在輔導室走廊看到的。我問他們如何看到,學生回答說他們 走過去與被告跟被害人迎面而來看到,被告的手放在被害人 腰上,而且學生有用眼睛餘光看到被告的手往下摸被害人的 屁股,其中有一個學生說有直接去問被害人,問說被害人與 被告是不是男女朋友,那位學生聽到回答,被害人說不是。 我當場有請三位學生不要再傳述(偵卷第41至44頁)。 ㈢證人即被告與A女之同事鄭德芳證述如下:①於本院審理中
回答辯護人詰問時證稱略以:問:被告有沒有向妳表示過他 喜歡A女然後想要追求她?答:沒有。問:不曾講過?不曾 ?答:對(本院卷第67頁反面)。問:A女有跟妳講說被告 對女生不尊重這件事情?答:有。問:說被告會拉女生的裙 子,還有摸女生的屁股?答:是。問:那這件事情是A女告 訴妳的?答:對(本院卷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②回答檢 察官詰問時證稱略以,問:當時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認為說 要請陳老師換辦公室?答:就是3 月31號鍾老師打電話給我 的時候,有講到陳建錡老師會對A女有一些不禮貌的行為, 那因為我個人對於這個部分是比較在意的;A女跟鍾老師說 明一些事情的時候,她的表情或者她的一些言語上面是呈現 比較害怕的,所以我就先用主管的方式請陳老師下去特教辦 公室坐(本院卷第71頁正面)。③回答受命法官訊問時證稱 略以,問:他們兩個到底是不是男女朋友?有沒有在交往? 答:我不知道。問:妳也不知道?答:我不知道(本院卷第 75頁)。
㈣被告陳建錡於本院審理中回答審判長訊問時供稱略以,問: A女是任教在前,你才事後進去?答:是。問:你進去學校 之後,多久開始對A女女展開追求?答:99年2 月20日左右 開始。問:你追A女是用什麼方式?答:偶爾幫她買一些東 西,幫她買午餐,幫她弄一些行政上的事情,有時候也會打 電話、傳簡訊。問:除了這個之外,有用其他方式嗎,比如 約出去吃飯,下課時間去哪個地方看電影,或是假日去遊玩 ?答:有跟其他老師下課會出去吃飯,然後她也會在場。問 :所以你們兩個沒有單獨出去約會過?答:單獨約會沒有, 我有邀請過她,可是她說她比較忙。問:都被她婉拒?答: 對。問:去學校教書早上,有去A女家中接送她?答:沒有 。答:我通常都打她手機,沒有打她家裡,我也不知道她家 裡電話。問:她有傳給你的親密簡訊或是?答:簡訊部分沒 有(本院卷第120 頁反面至第122 頁)。
㈤綜上A女否認與被告係男女朋友關係,而被告對A女之猥褻 行為,A女曾多次向證人許瑋媜投訴,且證人許瑋媜尚且親 眼目睹2 月24日被告在聚餐時撫摸A女大腿,A女確實有閃 避被告,並述稱說「我不喜歡他一直摸我」等語;2 月26日 證人許瑋媜亦親眼目睹A女衝到走廊上;3 月22日及附表四 3 月16或17日上午7 點(起訴書載3 月下荀某日)各該次猥 褻行為,A女均有向證人許瑋媜投訴遭被告猥褻之經過,業 經證人許瑋媜證述明確。此外,⑴被告並未表示在追求A女 ,A女復有向證人鄭德芳表示被告會不尊重女生;證人鄭德 芳在事後得知A女向鍾老師說明的時候,表情或者言語上面
是呈現比較害怕的情況,因此遂將被告與A女分隔在不同的 辦公室等情,亦據證人鄭德芳證述在案。⑵3 月8 日某時, 被告對A女所為之猥褻行為,被告事後亦曾撰寫切結書予A 女,表明;「我以後再也不會亂摸不該摸的地方,如有再犯 ,天地不容,必自誅之。」,亦有該切結書影本在卷可按( 偵卷第32頁)。果如被告與A女係男女朋友關係,且如被告 所辯已達親密關係程度,被告何以仍須寫切結書向A女道歉 。⑶況被告亦不否認向A女邀約都被婉拒、未曾接送A女上 班、A女亦未曾傳親密簡訊等情,再綜合上述證人許瑋媜、 鄭德芳之證述可知,A女與被告並無男女朋友關係,否則A 女豈會多次向他人投訴遭被告猥褻之情節,又未曾答應被告 單獨約會之邀約,是A女證稱伊與被告並非男女朋友關係, 應可確認。⑷最後,A女因遭受被告長期之強制猥褻,因此 罹患「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疾患」,經醫師診斷認「個案目前 明顯仍處於創傷之後的情緒反應,焦慮狀態明顯,害怕談事 件的經過,較多負面的情緒,失眠,無法出庭去描述發生的 經過,反覆做惡夢,建議必須要持續門診追蹤治療」,亦有 衛生署苗栗醫院100 年6 月1 日診斷證明書在密封卷內可稽 ,亦足證A女確係遭受被告多次強制猥褻無疑。綜上,本件 被告對A女所實行如附表五次之行為,顯係以違反A女意願 之方法,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應可確認,犯行明確,應 依法論科。
三、至被告所舉:⑴A女傳予被告之「毛里斯戀愛十二階段」電 子檔(偵卷第73頁至第76頁)。⑵98年12月1 日至99年5 月 31日間被告與A女之通聯紀錄(偵卷第77頁至89頁)。⑶99 年3 月間A女傳送予被告之電子郵件及「苗栗縣立文林國小 蒞校參訪合照(本院卷第81頁至91頁)等證據,均僅能證明 被告與A女互有電子通訊、電話通訊及曾有團體合照之事實 ,並不能因有該等事實之存在,即推論A女有同意被告對其 實行猥褻行為之默示合意。且被告與A女既係同事關係,因 業務互有往來而傳送電子郵件,電話連繫業務,亦屬常情。 是被告辯稱,上開證據足以證明伊與A女有親密之男女朋友 關係,無非係一廂情願辯解之詞,且與上開A女所指述、證 人許瑋媜、鄭德芳所證述之事實不符,自無從採信。四、核被告陳建錡就附表所載五次所為,均係犯刑法224 條強制 猥褻罪。被告所為五次犯行,時、地互異,顯係分別起意之 犯意,係數行為,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A女係同事 關係,且身為教師猶不知以身作則,為莘莘學子之表率,為 圖滿足自己之淫慾,一再強制猥褻A女,犯後未能坦承悔過 ,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徵得A女之諒解達成和解。再
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性、教育 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及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心理創傷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99年3 月下 旬某日上午7 時許,在其等工作處所,同樣趁其餘同事尚未 上班之際,強抱住A女撫摸A女身體並將其指頭插入A女之 生殖器官而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劇痛後,掙脫陳建 錡並跑到辦公室外面,詎陳建錡仍尾隨並再度強抱A女並再 撫摸A女之身體,終因A女大聲呼叫陳建錡始鬆手。因認被 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惟 查:
⑴A女於偵查中指稱:我忘記三月下旬的哪一天,我在辦公室 ,陳建錡也是衝過來,亂摸我的身體,還手指伸進去一直我 裙子內摸我屁股、私處、還將手伸到我內褲內,弄痛我的下 體,因為很痛我一直掙扎、但我無法確定陳建錡如何弄我, 我感覺陳建錡一直在鑽我的下體,所以很痛,之後跑到外面 的走廊,陳建錡還是追過來,抱住我、對我上下其手,當時 因為陳建錡都用力抱住我,我要推推不開、也無法跑掉,陳 建錡雖然沒有很壯碩,但很有力氣。因為我還沒有性經驗, 所以我不知道他這樣的行為算什麼。觀之上開A女之證述, A女並未指證被告有用手指插入其陰道乙節,此係關於強制 性交之構成要件,自須經嚴格之證明,不能僅憑A女指稱被 告有「一直在鑽我下體」,即率認被告係以手指插入A女陰 道內。再A女復拒絕於審判中證述詳情,自不能僅以其於偵 查中關於構成要件描述不清之指述,據而率論被告確有用手 指插入其陰道內之行為。
⑵再A女亦僅僅向證人許瑋媜投訴稱,被告有用手指頭伸進去 到內褲裡面,但針對被告手指頭有無進入到A女陰道內,經 證人許瑋媜追問,A女亦沒有具體描述,亦據證人許瑋媜於 偵查中證述甚明。是關於此次犯行,顯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 有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而構成強制性交之事實,依罪疑惟輕 法則,自應認此部分僅構成強制猥褻。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 分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猥褻罪,尚有未洽。惟因 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行為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予以變更起訴法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24 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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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手 段 │ 罪名暨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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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9年2 月24日│苗栗縣大湖鄉│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在左揭時、地,趁│陳建錡犯強制猥褻罪,│
│ │12時許 │「月湖軒餐廳│與同事聚餐坐於A女鄰座之機會,違反A│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內。 │女之意願,伸手撫摸A女大腿,經A女以│ │
│ │ │ │手推開並小聲喝斥以「你幹嘛摸我」後,│ │
│ │ │ │仍接續強制撫摸A女大腿數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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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9年2 月26日│苗栗縣大湖鄉│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左揭時、地,違│陳建錡犯強制猥褻罪,│
│ │15時許 │某學校(地址│反A女之意願,以雙手強抱A女之方式,│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校名均詳卷│強制猥褻A女。嗣經A女驚叫「你在幹嘛│ │
│ │ │)小團輔室面│」且大聲喝叫抵抗,陳建錡始罷手。 │ │
│ │ │試會場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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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9年3 月8 日│苗栗縣大湖鄉│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左揭時、地,違│陳建錡犯強制猥褻罪,│
│ │上班時間某時│某學校(地址│反A女之意願,撫摸A女之胸部及臀部。│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校名均詳卷│ │ │
│ │ │)辦公室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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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9年3 月16日│苗栗縣大湖鄉│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左揭時、地,趁│陳建錡犯強制猥褻罪,│
│ │或17日上午7 │某學校(地址│其餘同事尚未上班之際,強抱住A女後隔│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時許(起訴書│、校名均詳卷│著內褲撫摸A女下體,嗣因A女感覺劇痛│ │
│ │誤載為99年3 │)辦公室內。│後,掙脫陳建錡並跑到辦公室外面大聲呼│ │
│ │月下旬某日上│ │叫,陳建錡始罷手。 │ │
│ │午7 時許,應│ │ │ │
│ │予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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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9年3 月22日│苗栗縣大湖鄉│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左揭時、地,趁│陳建錡犯強制猥褻罪,│
│ │上午7 時許 │某學校(地址│與A女獨處之機會,強抱並親吻A女臉頰│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校名均詳卷│得逞。 │ │
│ │ │)辦公室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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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