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威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一0六年執聲付字第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威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七號裁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五年十月確定,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送 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六年五月二十 六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法授矯字第10 60165326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