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進富
被 告 彭彥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彭彥勛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
度執聲沒丙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進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彥勛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法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呂進富於民國98 年12月1 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彭彥勛於100 年5 月23日到案執行, 上開傳票分別於100 年5 月11日、100 年5 月10日寄存於苗 栗縣警察局頭份局頭份派出所;並通知具保人呂進富於100 年7 月7 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彭彥勛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 100 年6 月27日、100 年6 月28日分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 派出所,並於100 年6 月29日由具保人本人親至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領取,因被告彭彥勛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 為執行拘提,因均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彭彥勛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 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6 月20日苗檢秀執丙100 執1159字第12313 號追保函追保 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 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 年5 月31日、 100 年6 月18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6 月28日桃檢朝丙100 執助1043字第053766號函等各 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呂進富所繳納之 保證金3 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