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37號
MLDM,100,易,337,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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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維明
      邱騰森
      黃開相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饒維明邱騰森黃開相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邱騰森係三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黃開 相係三灣鄉民代表會代表、饒維民係三灣鄉大坪村村長。緣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大河派出所(下稱大河派出所)巡佐 兼代理所長郭智傑與警員郭瀅麟,於民國98年9 月11日晚間 10時34分許,在苗栗縣三灣鄉苗14線大河村轉往大坪村的路 上依法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民眾傅捷宏未戴安全帽騎乘車 牌號碼IKN-392 號機車而加以攔檢時,郭瀅麟聞到傅捷宏身 上疑似有酒味欲對之施以酒測,惟傅捷宏要求喝水漱口,然 因警車上無礦泉水,郭瀅麟乃請其一起回派出所,郭智傑傅捷宏酒後站立不穩,說:「坐我們的車吧! 你的機車我幫 你騎,你不能騎車,你現在這樣的狀態沒有辦法給你騎車, 來,坐車」,而由郭瀅麟駕駛警車載傅捷宏,郭智傑騎乘傅 捷宏上開機車而先後回大河派出所,大河派出所警員兼副所 長林雲乾則另洽同分局南埔派出所(下稱南埔派出所)警員 兼副所長張文堯到場支援。嗣同日23時10分許,在大河派出 所內,郭瀅麟以苗栗縣警察局編號050366號酒精濃度分析器 (下稱酒測器)按下案號第8 號測試該酒測器是否正常後, 接續於23時25分、23時26分許按下未吹氣之案號第9 、10號 ,並取下未吹氣之酒後駕車酒精濃度測定值(下稱列印單) ,旋於23時29分38秒拿出自己的數位照相機開始錄影,同時 23時30分、23時32分再次要求傅捷宏接受酒測,但傅捷宏仍 未吹氣,郭瀅麟再度按下酒測器之案號第11、12號,並取出 列印單。斯時饒維明邱騰森黃開相傅捷宏請託,而陸 續抵達大河派出所關說時,明知郭瀅麟郭智傑等人正依法 對傅捷宏進行酒測勤務,仍共同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由饒維明出言以:傅捷宏屬於低收入戶,他 是骨髓移植、癌症,是不是把他罵一罵,網開一面從新發落 等語,施壓郭智傑郭瀅麟勿對傅捷宏開立交通違規告發單 。郭瀅麟不為所動,堅持依法行政,在案號第9 號列印單書 寫拒測、INK-329 車牌號碼、查獲地點加蓋職名章後,交給



郭智傑郭智傑見狀亦稱:「那你們這樣子喝酒不能騎車啊 ! 對不對! 」、「那你拒測的話可能會罰更重」等語,勸導 傅捷宏接受酒測。饒維明生氣的以:「我們所要求的,你們 辦不到,那我也要到上面去啦;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較那 個啦!這樣沒辦法融通的話,要叫他去死啊!走!所長,你 開一張單子給我,說我村長強行帶走好了;你就把我移送法 辦啊」等詞對郭智傑繼續施壓,饒維明黃開相亦在場出言 助勢。郭智傑只好回以:「試試看啦!不要拒測,寫說拒測 」、「我看還是給他測,測看看,測看看不一定會超過啊」 等語,惟仍指示張文堯在大河派出所偵訊室對傅捷宏施以酒 測。邱騰森並伺機撕毀已書拒測、車牌IKN-392 等之列印單 (邱騰森毀損公文書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而對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因認被告3 人均涉犯刑法第 135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 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 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 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邱騰森黃開相饒維明涉犯上開犯行,無 非係據現場搜證錄影內容,及被告饒維明曾出言:「傅捷宏 屬於低收入戶,他是骨髓移植、癌症,是不是把他罵一罵, 網開一面從新發落」、「我們所要求的,你們辦不到,那我 也要到上面去啦;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較那個啦!這樣沒 辦法融通的話,要叫他去死啊!走!所長,你開一張單子給 我,說我村長強行帶走好了;你就把我移送法辦啊」等語為 據。被告邱騰森黃開相饒維明固不否認有受託至大河派 出所關說上開案情乙節,惟均堅決否認有對郭智傑郭瀅麟 施強暴、脅迫之行為,被告邱騰森辯稱略以:伊基於民代之 職責到場關心案情,但警察後來堅持要依法實施酒測時,伊 就走到外面沒有再管了;被告黃開相辯稱略以:只是受託到



派出所了解案情,並未無對警察施強暴、脅迫之行為,純粹 站在旁邊而已;被告饒維明辯稱:係基於為選民服務之立場 到場請託,並沒有對警察施以強暴、脅迫等語置辯。四、按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所謂「強 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 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 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本件主要爭點係被告3 人 至派出所關說時,究竟有無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 、脅迫行為。經查:
⑴本案現場錄影內容前經本院勘驗如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 1 號卷第181 至186 頁):
①第一段影片:SANY0020 影片時間17分02秒 00分~1 分27秒:(錄影前,警員郭瀅麟已列出第一張酒 測單於桌面填寫資料)00分50秒:警員林雲乾看著郭瀅麟 在酒測單上寫字,並觀看。01分28秒:郭瀅麟翻開交通告 發單及酒測單。02分44秒:警員張文堯來,同時林雲乾在 換紙。郭瀅麟:拒測啊!(對著張文堯說)(郭瀅麟對著 林雲乾說話,不知說什麼,把酒測單丟在桌上)05分55秒 :邱副主席來。郭瀅麟:拒測啊!(副主席看著桌上的文 件。)06分33秒:所長回到辦公室。07分33秒:郭瀅麟撕 掉一截酒測單。郭瀅麟對副主席說:老大在那啊,看老大 怎樣講,我是小漢的,沒什麼權力,講什麼事情(台語) 。09分05秒:郭瀅麟對副主席說:他(傅捷宏)在上廁所 ,【那我就趁他上廁所的時間開一開】副主席拿著酒測單 。郭瀅麟對副主席說:帶班的在那,你去跟他問,看他怎 樣(台語)。副主席:喔!喔!郭瀅麟:不行,酒駕都不 配合,這款怎麼可以放他走(台語)。09分48:秒郭瀅麟 將交通告發簿收進個公事包內。09分53秒:副主席將郭瀅 麟拉至旁邊講話。10分29秒:郭瀅麟跟副主席說:找我所 長講,不能用這樣的方式都不配合。10分55秒:郭瀅麟跟 副主席說:不行!找所長說,看怎麼決定,我無權力(台 語)。11分30秒:郭瀅麟拿著酒測器進入廁所。嗶(酒測 器歸零聲。11分40秒啟動:郭瀅麟傅捷宏說:要不要吹 ?傅捷宏:要。郭瀅麟傅捷宏說:現在已經超過很多時 間了,如果不想測我就直接開了。12分22秒:郭瀅麟拿酒 測器出來。12分49秒:郭瀅麟傅捷宏說:跟你講你只有 喝半杯不會超過,不要這樣反而拒測,你就那個。12分52 秒:傅捷宏從廁所出來。12分52秒:酒測器嗶聲。12分55



秒:傅捷宏:給我喝點水。12分56秒:郭瀅麟傅捷宏說 :你已經拖這麼久,不要再這樣。13分00秒:傅捷宏:我 口很渴,給我喝點水再吹啦。13分08秒:郭瀅麟:剛才已 經有漱口了。13分10秒:傅捷宏:再給我一杯水。13分12 秒:郭瀅麟:來。13分20秒:酒測器嗶聲。13分23秒:郭 瀅麟:他不會超過。13分30秒:郭瀅麟:我告訴你,我再 數,數到5 ,如果你不吹,我就當著代表的面給你開拒測 ,你吹我們等一下還可以講一下(旁邊有警員林雲乾拿水 給傅捷宏喝)。所長拿水給傅捷宏喝說:漱口漱一漱。14 分16秒:郭瀅麟:不想吹就直接開單。這拒測單你要不要 簽名?14分24秒:傅捷宏:我等一下才那個啊! 我先喝兩 口水嘛。14分35秒:酒測器嗶聲。14分40秒:郭瀅麟:一 直都這樣不配合的(列表機列印中)這是我們第二張,第 二次你已經拒絕不配合(看著列表機的酒測單)說23時26 分及23時10分,不用測了,你已經拖那麼久,測出來結果 也不準。15分05秒:所長再拿水給傅捷宏喝。郭瀅麟向邱 副主席拿傅捷宏的證件(郭瀅麟說話聽不清楚,邱副主席 說話聽不清楚。)16分11秒:所長再倒水給傅捷宏喝。16 分19秒:郭瀅麟說:所長你怎麼一直倒水給他喝,有漱口 就好了,幹嘛倒那麼多水給他喝。16分30秒:郭瀅麟拿起 數位相機對傅捷宏拍照並錄影錄音且拿出酒測器。16分36 秒:郭瀅麟傅捷宏先生,我們從98年9 月11日就在苗十 四線那邊攔你,現在請你接受酒測你願意嗎?16分51秒: 傅捷宏:等我先喝點水。
②第二段影片:
卷內(即99年度偵字429 號卷㈠第46至50頁) 所附譯文修 正如后:(其中『』內之文字即係被告所修正者) 人物:
郭:警員郭瀅麟
傅:當事人傅捷宏。
林:大河所警員兼副所長林雲乾
村長:三灣鄉大坪村村長饒維明
所長:大河所巡佐兼所長郭智傑
代表:三灣鄉大坪村村民代表黃開相
副主席:三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邱騰森
阿堯:南埔所警員兼副所長張文堯
錄影譯文如下:
郭:那個、傅捷宏先生,我們從98年的9 月11日在苗14線 那邊攔你,請你接受酒測你願意嗎?傅:我先喝一點水( 傅接電話『酒測器顯示00011 等數字』)。郭:(光碟時



間顯示1 分5 秒畢一聲歸零沒有讓傅捷宏看)傅先生、請 你含著吹嘴吹『傅當時正在講電話』:如果時間『內』超 過、這張『印出來』我們只好以拒測給你開了喔!林:去 吹一下(客語)。郭:可以吹了嗎?傅:可以、要怎樣吹 ?郭:含著、用力吹、跟吹汽球一樣、往前挪一點,不用 坐椅子直接吹。傅:我沒有辦法蹲啦。郭:你不能蹲、來 、不用蹲啦!我拿到你面前。好、你坐這裡好了,這邊給 你坐(光碟時間2 分23秒列表機有響二下),先生、麻煩 你!好、歸零、請你看一下、吹嘴含著吹、請不要動手、 請不要動手、請含著吹『好嗎?』『村長進入』。傅:不 是我剛剛看、你我看一下『傅在看酒測器』。村長:報告 長官,他家裡啊!你可以去查、他家裡的狀況,他是屬於 低收入戶『代表黃開相進入』、而且他媽媽是肺癌、他本 身是骨髓移植、而且是有重大殘障卡我們鄉公所是以特別 他是屬於低收入戶我們在補助他;是不是說、是不是說他 如果有說那個;所以說他也是在路旁邊嘛!不是騎著車嘛 !而且是在我們農路,是不是『可以』說網開一面、拜託 『你』、因為我是他的村長、可以嗎?郭:那個、我們有 所長、請你跟我們所長講、因為是他帶班的、不好意思、 真的不好意思。村長:『因為警民的關係』,我們村長跟 代表都到了。就是說是不是拜託『光碟時間3 分58秒酒測 器長聲響一聲、短聲二聲,酒測器並列印出酒測單』、他 是屬於低收入戶,你可以去查,我們所長我們警察、我們 警察的長官也應該要跟我們里民、我們村民多多照顧嘛! 如果我講的不是事實、那你就秉公處理、你罰了他、他也 沒有辦法繳啦!老實話講嘛!我們鄉公所、縣政府都有好 查嘛!他是骨髓移植、是癌症、他媽媽是肺癌而且又是低 收入戶、他七月份每月的米我都還要送給他;你捉到這種 人要怎麼辦呢?講不好聽一點、就是要死的人,你們還捉 他、拜託、拜託!就是說、把他罵一罵、是不是可以說從 輕發落、我們警告他、勸告他。所長:就是不能喝酒啦! 村長:『他』真的啦!你可以看、你也可以打他的資料, 他的身分證資料、他事實上、我講的一定是事實;我是他 的村長我知道。而且每次都是我辦的、他每個月、他老媽 、他老爸、而且他老婆又跑了『郭在酒測單上寫字,另外 有列印較長之酒測單』、小孩子又走了、又離婚了;剩下 一個老爸70幾歲、老媽『又』時常掛急診而且是肺癌、末 期了、已經到腦部了。郭:啊、所長,這是他拒測的單子 、給你,你看怎麼辦,你是帶班的最高長官,我沒有辦法 決定;你跟我所長講『郭將酒測單撕下並置放在桌上』。



這他的證件。所長:(所長將酒測單、證件看完之後放在 桌上)那你們這樣子喝酒不能騎車啊!對不對!傅:是我 不對『郭在收酒測器』。所長:那你拒測的話可能會罰更 重!最重罰是萬元起跳、那個不如你這樣子話,那不一定 酒精濃度沒有那麼高啊!那在這樣衡量之下、所長給你一 個建議:那如果拒測的話、去到監理站那這張罰單(郭: 他拖這麼久了、也沒有辦法測了啊)也是4 萬元罰起;那 如果願意接受檢測的話、我們再測測看;對你來講對你會 比較有幫助、好不好?你拒測的話、是最重罰起。最起碼 、衡量啊!比例原則啊!你要給他罰最重嗎?㮀村長:他 是什麼情況下被你們臨檢?被攔?㮀所長:他是因為沒有 戴安全帽。村長:有騎著車子嗎?所長:騎著機車、對。 到轉彎過來,巡邏車過來他剛好從前面過來擋到巡邏車的 路中央前,對不對;剛好我們碰到他,沒有戴安全帽;下 來,結果他,在行進間啦!傅:我先去尿尿!(客語)村 長:你又說你停下來(客語),所長又說你騎著機車。所 長:你那時候還沒有去(尿尿、客語)剛要停下來。村長 :那如果沒有騎著機車、我們還可以。那你騎著機車。傅 :我停下來邊邊尿尿剛好才騎(客語)。所長:剛好尿 完剛上車是嗎?可是那時候我們攔你是騎在機車上哦!村 長:如果說他測的話,如果這樣子的話;就是,我告訴你 啦;他如果開張罰就送、他還是在村裡面啦!那個,到時 候,沒辦法啦!我們主席、副主席,我們從你們講的,跟 我們所長要求的你們辦不到;那、那個,我也要到上面去 啦!大家都知道嘛、知道他的底嘛!知道他的低收入戶! 我也要啦!這種申訴的管道啦!連一點情都沒有好講,到 底是,這些代表這些村長到底是在幹什麼的?我也不知道 ,那個、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較那個啦!沒有關係,名 片『村長在遞名片』我們這邊錄音,我講的都是事實;如 果說這樣沒有辦法通融的話,當然他是一個正常人的話, 我不要講了,你們就秉公處理,他家裡就苦的要命了,這 樣還沒有好講的話,要誰講,要怎麼辦?要叫他去死啊! 走『村長走出派出所』『郭走到派出所門口』。(所長拍 了二下手掌)(所長用手指向鏡頭,黃開相順著所長的手 指看向鏡頭)所長(與黃開相講):試試看啦!不要拒測 。(所長與黃開相所講幾句話聽不清楚)所長:我看還是 給他測,測看看,測看看不一定會超過啊!代表:那單子 還沒開下去、那到底是嗎?所長:那他給他寫拒測啊!代 表:你要吹嗎(客語)?所長:試試看啊!你不要拒測啊 拒測反而更重。副主席:開了嗎(台語)。所長:你看拒



測、你看、寫拒測(台語)。副主席:要怎樣?(客語『 拿拒測單在看』。)代表:所長意思是他能夠配合、拒測 會更重(客語)。村長:他得意思是說、所長說可以就可 以、因為你帶班嘛、你這樣子啦、這邊有沒有礦泉水。所 長:給他喝了(客語)。傅:已喝兩碗了(客語)。所長 :可以配合的話,你不要拒測啦!你就吹、吹多少算多少 、水喝那麼多、再喝、再給你測、這樣子。村長:再喝 、等一下再做。所長:你要是拒測的話就從最重的罰起。 村長:你會喝很多嗎?傅:兩人從1 點多(客語)。村長 :喝到現在(客語)。郭:『現在』測也沒有意義了啊! 從20 分 、從10點半來的『郭將酒測器拿走』(走出門外 )『代表、村長走出門外、之後郭亦走出門外』『所長有 往門方向走去,但未走出門外』『副主席在看酒測單』。 副主席:你看要怎樣、要怎樣處理(台語)?。所長:我 騎虎難下,要重測他又這樣講,不然就只有重測啦!副主 席:可以重測嗎?所長:他(指傅)肯就可以了,『想辦 法』。『副主席:把他測起來(台語)。(將酒測單丟在 桌上)』**檢察官起稱:這段譯文應該是『副主席說: 這張收起來(把酒測單丟在桌上)』(副主席、林雲乾、 張文堯三人先後走到辦公室角落)。村長:『村長在外面 進來』你,所長,你開一張單子給我,說我村長強行帶走 好了,你就錄音也沒有關係啦,我知道這邊,你就寫一張 單子說。所長:村長你不能做這樣子的啦!村長:不然我 怎麼辦!所長:你問副主席,代表可不可以這樣子啊!村 長:拜託啦。所長:你問黃代表,他剛講的話你聽聽看, 他說:開一張單子他強行帶走,『黃代表進入所內』『郭 進入所內』。村長:開一張單子給我啊『郭拿桌上酒測單 』你沒有關係啊你就把我移送法辦啊。(張文堯、林雲乾 、副主席三人從辦公室角落出來)。所長:哈哈哈哈,不 能這樣講啊。村長:他不走;你們這樣也沒辦法解決。所 長:不能這樣講啦!村長:那沒有要怎樣(客語)『郭將 酒測單丟到桌上』(張文堯向所長招手,二人先後走出辦 公室大門)林:(指向傅)那坐著一下(客語)所長:你 願意配合酒測嗎?『郭在調整錄影機』。傅:再一次啊。 所長:可以候,那阿堯(南埔警員張文堯),你來酒測。 郭:他10點半被我攔的,現在已經『快』接近凌晨了,現 在測的數值也沒辦法,做法院那個東西啦,已經超過一個 多小時了,建議你不要再測了。(畫面繼續)副主席:好 啦,所長(台語)(光碟時間17分25秒)。所長:阿堯, 來測。(台語)副主席:阿堯阿堯阿堯進來。(畫面



繼續)所長:沒有拒測、哪有拒測。郭:你現在給他測, 萬一沒有,那沒有效力,萬一有,那你就害他被辦公共危 險。村長:如果沒有、那他就沒有啊、他喝一點而已(畫 面繼續18分28秒至21分48秒)。郭:我們10點半攔的啦, 你現在給他測有什麼意義啦!所長:給他喝一點水、休息 一下啦!郭:時間拖那麼久了。所長:給他休息一下喝一 點水,沒有關係啦!郭:這個數值是沒有辦法的,已經『 快』12 點 了啊。所長:給他喝水、休息一下、ok啦!畫 面繼續(眾人所內、外進進出出)。所長:電也不夠、剛 才插頭也沒插。所長:不好意思啦,(對代表說、走向所 外)畫面繼續(期間聽到許多畢聲一短聲、一長聲,應該 為酒測器的聲音)。所長:剛才弄那麼久、電源沒有插、 搞不清楚、有插了畫面延續至第28分起(副主席撕毀酒測 列印聯單)。副主席:這張喔、你看著侯、沒什麼事情候 、可以撕候?(客語)(此時黃開相站在他的右手邊、郭 智傑站在偵訊室門口露出左手,畫面中看不到邱騰森、郭 智傑的臉)所長:未對副主席表示、並用手示意。指向錄 影畫面。28分49秒:副主席將錄影畫面移動方向。至29分 15秒:畫面終止。
⑵由上述現場錄影勘驗內容之客觀證據而言,被告饒維明雖有 在派出所關說員警不要對證人傅捷宏酒後駕車行為實施酒測 ,並釋放證人離去之事實,但未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施以強暴;且被告饒維明對執勤之員警所言:「傅捷宏屬於 低收入戶,他是骨髓移植、癌症,是不是把他罵一罵,網開 一面從新發落、我們所要求的,你們辦不到,那我也要到上 面去啦;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較那個啦!這樣沒辦法融通 的話,要叫他去死啊!走!所長,你開一張單子給我,說我 村長強行帶走好了;你就把我移送法辦啊」等語,亦非屬侵 害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脅迫行為。 況被告饒維明在關說不成後,尚且向員警表示:「你們就秉 公處理」等語已如上述譯文(另參照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1 號卷第184 頁反面)。而本件證人郭智傑亦未依照被告3 人 之違法關說,而未對證人傅捷宏實施酒測即釋放傅捷宏離去 ,而仍堅持依法實施酒測,亦有苗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 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99偵429 卷㈠第59頁、卷㈡第24 至26頁)在卷可按甚明。
⑶再證人郭智傑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略以:①回答辯護人 詰問時證稱,問:你有沒有因為他們到現場關切,就決定對 傅捷宏先生不做酒測這樣的一個行為?答:沒有,我堅持一 定要做完酒測。問:對於刑法規定的強暴、脅迫的行為,你



知道什麼意思嗎?答:知道。問:請問你在執行本件酒測測 試的過程,有沒有人對你實施強暴或脅迫的行為?答:沒有 (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1 號卷第246 頁正反面)。②回答檢 察官詰問時證稱,問:饒維明說了一些比較重的話之後,你 有沒有跟饒維明講說你們要依法執行呢?答:有,他們說那 一些話之後,我堅決說我一定要酒測,測多少算多少,我有 堅決,在那個譯文裡面,第一個我就講,所以不能喝酒,他 在講的時候我就講不能喝酒,然後後面他又講了一堆之後, 我就勸導他說有最重罰行比例原則,從我們譯文裡面看的到 ,我當時就這樣講。問:所以你有盡你的責任把法律效果告 訴那個傅捷宏跟饒維明?答:對。問:那就可以對傅捷宏做 酒測了?答:對,最後傅捷宏有配合做酒測(本院99年度訴 字第381 號卷第249 頁)。
⑷由上述現場錄影勘驗筆錄之客觀證據面,以及上揭證人郭智 傑親身感受並未遭被告3 人強暴、脅迫之主觀證據面以觀, 均無從從證明被告3 人有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施以強 暴、脅迫之行為,自不能僅憑臆測而推斷證人郭智傑等警察 人員有遭受強暴、脅迫之事實。至被告3 人身為民選公務人 員,明知向員警關說違法不對證人傅捷宏施行酒測並舉發, 係屬不當,然依現行法制,除非被告3 人有行求、期約之賄 賂行為,否則關說員警不依法執行職務,並無應科以刑罰之 明文規定。是本件被告3 人上開違法關說行為,核屬議會自 律事項或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 之問題,自應由主關機關或由議會依法處理,自不待言。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饒 維明、邱騰森黃開相涉有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之 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被告3 人均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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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