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38號
HLDV,100,補,138,201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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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花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田智宣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林興隆
被   告 謝忠明
被   告 林朝良
被   告 林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99,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5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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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