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花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田智宣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林興隆
被 告 謝忠明
被 告 林朝良
被 告 林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99,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5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