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龔爾明
代 理 人 黃健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龔爾明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2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 此限: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 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亦為同條例第13 4條第4款所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龔爾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0年1月27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100 年1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並經確定在案。
(二)嗣本院函詢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皆稱債務人不當消費導致負擔過重債務,又未清償 大部分債務,為免引發道德危機,不宜裁定免責云云。日 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債務人於財務困難時,於 94 年1月17日向本行商借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690,00 0 元,協助債務人整合負債,然債務入僅清償數期,即無 力繳款,隨即於 95年9月21日向本行申請債務協商,且協 商總金額已高達1,115, 006元,然此金額顯然已逾一般生 活所需,與債務人收入及還款能力不相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稱債務人前於 94年5月向本行中辦一筆 無擔保之通信貸款,貸款數額為50萬元,單就數額以觀, 顯非用於基本生活必需,倘其無法舉證說明其資金流向及 用途,應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事由。參 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務人之信 用卡消費紀錄,其中較大額之消費:於90年3月28日向SHA NG WANG消費7,000元、於 90年6月30日向N8專櫃精品消費 1,480元、於 90至91年間多次向逢陞股份有限公司郵購消 費、於90年7月16日向新城多媒體資訊消費3,000元、於90 年7月27日向哈啦視聽歌城消費5,771元、於90年8月1日、 91年1月24日、92年4月11日向匯豐汽車股份公司消費共計
23, 762元、於90年8月1日向娃娃叢林館消費8,000元、於 90年8月17日向賀譜國際旅行社消費32,000元、於90年8月 25日向S.G.CENTER CO.,LTD消費 20,120元、於91年1月25 日向富報汽車有限公司消費17,600元、於 91年11月9日及 92年3月1日向家福(股)公司分別消費4,765元及6,538元 、於92年7月2日向金萬豐銀樓有限公司消費 2,300元、於 92年7月7日向三菱旅行消費17,300元、於92年9月3日向欣 泰電器行消費16,000元、於 93年4月28日向獅子座鑽金店 消費5,200元、於93年7月21日向十大書坊七堵加盟店消費 3,50 0元、於93年8月1、14日向家樂福消費共計15,349元 等,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單明細附卷可稽。依此債務 人之消費顯然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 需之消費。
三、按:
(一)依債權人向本院陳報聲請人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消費明細 之結果,聲請人有多筆高額電信費用及保險費支出之情形 ,又於 94年5月間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一筆無擔保之 通信貸款,金額高達500,000元,而債務人於94年1月17日 財務困難時,即透過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借貸信用貸款690, 000 元協助其整合負債,然僅清償數期即無力繳納,隨即 於 95年9月21日申請債務協商時,協商金額已高達1,115, 006 元,此金額顯然已逾一般生活所需,與債務人收入及 還款能力不相當,亦可見其向台新銀行借貸 500,000元並 非用於基本生活必需,亦未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反致負債 金額增加,又無法舉證說明其資金流向及用途,與其通常 生活所需並不相當,堪認聲請人之負債原因顯與其不當消 費之情形有關。
(二)依債權銀行提出資料表示,債務人信用卡消費內容多為非 生活必要之支出,核屬奢侈、浪費之性質,致財產顯然減 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業據其提出消 費明細 (見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卷第18-21頁), 堪信為真實。準此,債務人實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第4款之情形,復未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予以 免責,依據前述說明,
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債權人名冊)
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1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4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住同上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7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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