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1年度,110號
TNEM,91,南簡,110,20020227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五0七
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集元之指訴相符,並 有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 八條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罪;被告與綽號阿德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 主觀上有犯意聯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