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花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仔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仔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陳列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玉仔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 入之禁藥,竟意圖販賣而基於陳列之犯意,自民國100年3月 間某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在花蓮縣吉安鄉○○○街34號附 近之黃昏市場內,擺設攤位而陳列如附表所示未經行政院衛 生署核准輸入之禁藥。嗣於同年月29日下午 4時許,員警會 同花蓮縣政府衛生局聯合稽查小組人員至上開地點,當場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 察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陳玉仔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花蓮縣政府衛生局聯合稽查小組人員石沛林、花蓮縣 警察局小隊長劉玉堂於偵訊中之證述。
(三)現場蒐證照片、花蓮縣政府衛生局藥政業務稽查涉嫌違規案 件告發單、花蓮縣政府衛生局涉嫌不法藥物封存清冊。(四)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50329205號函文、 行政院衛生署網頁列印資料。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陳列禁藥罪。按刑 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倘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出 於一個決意外,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 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 評價較為合理者。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禁藥 ,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之地點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實施,揆諸上開說明,該等反覆
陳列禁藥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意 圖販賣而陳列禁藥,雖恐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然年事已 高,家境貧寒,智識程度非高,為求生活溫飽,方為本案犯 行,兼衡其手段、陳列禁藥之數量及時間,暨犯後坦承犯行 ,頗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末查被告雖前經臺灣高雄地方院於74年 5月11日 以74年度易字第9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同年6月1 2 日執行完畢(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然其於 執行完畢後,未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則其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緩刑之條件,亦即前因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偶罹刑章,犯罪後坦承 犯行,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 刑2年,以勵自新。
(二)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 1項定 有明文,而上述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 8章「稽 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 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罰,屬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 權而於判決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 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尚未經衛生主管機 關處分沒入銷燬,且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 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 、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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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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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道益活絡油 │7盒 │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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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嶺南萬應止痛膏 │8盒 │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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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ounterpain抗痛平止痛軟膏 │2盒 │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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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生達"德磋美蘇芬.溴鹽止咳糖衣錠 │3盒 │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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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FLUCORT膚潤康親水軟膏 │4盒 │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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