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50號
HLDM,100,聲,450,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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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自欽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自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自欽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鈞院 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11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 101年5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4月30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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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