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40號
HLDM,100,聲,440,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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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詠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 2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零點壹貳肆玖公克、零點伍陸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 0.1249公克、0.5668公克)經鑑定後 ,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81237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各 1紙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2包沒收銷 燬之,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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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