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06號
HLDM,100,易,206,2011070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毓秦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1
9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毓秦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許毓秦自民國97年2月18日起至99年9月25日止,擔任宥辰金 銀珠寶有限公司(下稱宥辰公司)派駐三商百貨花蓮門市之 專櫃小姐,負責銷售貨品與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 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任 職期間內,接續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貨品,易為己 有而予以侵占。嗣宥辰公司派員會同許毓秦盤點貨品後,始 查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宥辰公司委任代理人蕭榕冠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 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許毓秦所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 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核與告訴 代理人蕭榕冠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盤點貨品明細 5張、被 告所立切結書 1張、被告所簽發票據1張及照片6張附卷可稽 ,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業明確,被告之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多次 業務侵占之犯行間,係本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密接時地實 施侵占之行為,且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觀念,行為 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 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而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



無前案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 ,然未忠於職守,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貨品,造成告訴人之 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部分損害、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貨品 │數量 │
├───────────┼──────────────┤
│義大利K鍊 │3 │
├───────────┼──────────────┤
│義大利K墜 │2 │
├───────────┼──────────────┤
│義大利K戒 │4 │
├───────────┼──────────────┤
│天然鑽石 │38 │
├───────────┼──────────────┤
│天然水晶 │9 │
├───────────┼──────────────┤
│天然緬甸玉 │5 │




├───────────┼──────────────┤
│銀飾項鍊 │137 │
├───────────┼──────────────┤
│銀飾手鍊 │10 │
├───────────┼──────────────┤
│銀飾戒子 │123 │
├───────────┼──────────────┤
│銀飾r戒子 │33 │
├───────────┼──────────────┤
│銀飾墜子 │3 │
├───────────┼──────────────┤
│銀飾r墜子 │31 │
├───────────┼──────────────┤
│銀飾墜子 │3 │
├───────────┼──────────────┤
│天然寶石 │3 │
├───────────┼──────────────┤
│天然珍珠 │2 │
├───────────┼──────────────┤
│銀飾墜子 │8 │
├───────────┼──────────────┤
│天然寶石 │1 │
├───────────┼──────────────┤
│天然珍珠 │1 │
├───────────┼──────────────┤
│銀飾墜子 │15 │
├───────────┼──────────────┤
│天然珍珠 │3 │
├───────────┼──────────────┤
│銀飾墜子 │27 │
├───────────┼──────────────┤
│天然珍珠 │4 │
├───────────┼──────────────┤
│銀飾墜子 │29 │
├───────────┼──────────────┤
│銀飾耳環 │6 │
├───────────┼──────────────┤
│天然珍珠 │5 │
├───────────┼──────────────┤
│銀飾耳環 │22 │




├───────────┼──────────────┤
│天然珍珠 │5 │
├───────────┼──────────────┤
│銀飾耳環 │19 │
├───────────┼──────────────┤
│銀飾胸針 │9 │
├───────────┼──────────────┤
│天然珍珠 │3 │
├───────────┼──────────────┤
│銀飾胸針 │2 │
├───────────┼──────────────┤
│天然珍珠 │16 │
├───────────┼──────────────┤
│鈦剛戒 │11 │
├───────────┼──────────────┤
│鈦鍺手鍊 │1 │
├───────────┼──────────────┤
│天然鑽石 │2 │
├───────────┼──────────────┤
│玉鐲 │4 │
├───────────┼──────────────┤
│水晶 │1 │
├───────────┼──────────────┤
│玉佩 │1 │
├───────────┼──────────────┤
│銀飾項鍊 │4 │
├───────────┼──────────────┤
│銀飾r戒子 │12 │
├───────────┼──────────────┤
│銀飾墜子 │6 │
├───────────┼──────────────┤
│銀飾耳環 │4 │
├───────────┼──────────────┤
│鈦剛戒 │1 │
├───────────┼──────────────┤
│天然鑽石 │5 │
├───────────┼──────────────┤
│義大利K金 │1 │
├───────────┼──────────────┤
│鋼戒 │2 │




├───────────┼──────────────┤
│天然玉鐲 │21 │
├───────────┼──────────────┤
│水晶 │1 │
├───────────┼──────────────┤
│義大利K金 │3 │
├───────────┼──────────────┤
│銀飾墜子 │12 │
├───────────┼──────────────┤
│銀飾耳環 │2 │
├───────────┼──────────────┤
│銀飾戒子 │19 │
├───────────┼──────────────┤
│鈦剛戒 │1 │
└───────────┴──────────────┘

1/1頁


參考資料
銀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