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481號
TTDV,100,聲,481,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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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賴萬成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又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 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 董事長;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董事會為因應組 織規模擴大並便利運作,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第6屆第3次 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 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 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無違,復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相符,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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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變更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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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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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家由洪掛黃拓榮許添枝林錦泉│第 二 條│本家由洪掛發起創設暨黃拓榮林蛑珠
│ │、鄭江林、王丁、董鴻烈林分將、鄭│ │、林獻堂許添枝等捐助成立(附捐助│




│ │杜有妹、陳月中陳金耀林楙樟、陳│ │人名冊)。 │
│ │協盛、蔡嘉升徐冉郎等十五人發起創│ │ │
│ │設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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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家目的事業如左: │第 五 條│本家目的事業如左: │
│ │一、老人福利。 │ │一、老人福利。 │
│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 │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 │
│ │三、老弱無依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收容│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 │
│ │ 救助。 │ │四、老弱無依老人、失依兒童、少年及│
│ │四、志願服務之策劃、辦理及推廣。 │ │ 身心障礙者之收容救助。 │
│ │ │ │五、志願服務之策劃、辦理及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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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董事會組成及職權 │第 三 章│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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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一、本家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但董│第 六 條│本家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首屆董事│
│ │ 事及其配偶或三等親(含)以內及│ │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
│ │ 二等姻親親屬不得超過二人。 │ │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
│ │二、監察人準用之。 │ │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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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一、本家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第 七 條│本家董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下屆│
│ │ 連聘得連任。 │ │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
│ │二、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 │會福利人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 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
│ │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限期改選;│ │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
│ │ 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 │為限。 │
│ │ 當然解任。 │ │ │
│ │三、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 │ │
│ │ 、熱心社會福利或具與設立目的有│ │ │
│ │ 關之專長人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 │
│ │ 聘任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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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本家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第 九 條│本家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
│ │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得連選連│ │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
│ │任乙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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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本家董事會職權如下: │第 十 條│本家董事會職權如左: │
│ │一、董事及監察人之遴選及解聘。 │ │一、各種計畫之審核。 │
│ │二、各種計畫之審核。 │ │二、經費之籌措。 │
│ │三、經費之籌措。 │ │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
│ │四、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 │五、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五、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
│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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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一、董事一經出缺,得由董事推荐,經│ │ │
│ │ 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但以原任期為│ │ │
│ │ 限。 │ │ │
│ │二、不適任遭解聘者,不得聘用。 │ │ │
│ │三、監察人準用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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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一、董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 │
│ │ 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
│ │ 。董事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 │ │
│ │ ,應自行迴避。 │ │ │
│ │二、監察人準用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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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一、董事不得利用個人職權,有違反法│ │ │
│ │ 令或捐助章程,致本家受有損害者│ │ │
│ │ ,應負賠償責任。 │ │ │
│ │二、監察人準用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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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監察人組成及職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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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本家置監察人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 │ │
│ │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董事會遴聘之,│ │ │
│ │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常務監│ │ │
│ │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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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監察人應遴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 │
│ │一、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五年以上,│ │ │
│ │ 聲譽卓著。 │ │ │
│ │二、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會計、│ │ │
│ │ 審計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 │
│ │ 。 │ │ │
│ │三、曾任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 │ │
│ │ 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 │ │
│ │ 以上,聲譽卓著。 │ │ │
│ │四、曾任公私立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 │ │
│ │ 或監察人,具有五年以上經驗。 │ │ │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堪勝任監察│ │ │




│ │ 人職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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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本家監察人職權如下: │ │ │
│ │一、監督本家財務狀況。 │ │ │
│ │二、稽核本家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 │ │
│ │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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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會議 │第 四 章│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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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一、本家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第 十一 條│本家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
│ │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 │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
│ │ 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議。 │ │ │
│ │二、經董事三分之一提請召開臨時董事│ │ │
│ │ 會議。董事長應於十日內召集之。│ │ │
│ │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 │ │
│ │ 董事報經主管機關報備,自行召集│ │ │
│ │ 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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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本家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第 十二 條│本家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
│ │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 │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
│ │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常務董│ │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
│ │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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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本家常務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第 十三 條│本家常務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 │,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 │,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
│ │長因故缺席或迴避時,由常務董事互推│ │長因故缺席或迴避時,由常務董事互推│
│ │一人為主席。 │ │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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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本家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有│第 十四 條│本家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有│
│ │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始得│ │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始得│
│ │決議,但章程變更、重大事項及不動產│ │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
│ │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 │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
│ │上,且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 │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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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財產 │第 五 章│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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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本家財產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 │第 十五 條│本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捌仟參佰貳拾參│
│ │ │ │萬參仟陸佰元整。(財產之種類數額詳│




│ │ │ │如財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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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家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第 十六 條│本家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
│ │,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 │,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
│ │,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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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會務及職員 │第 六 章│會務及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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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家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第 十七 條│本家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
│ │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 │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
│ │任之。 │ │任之。 │
├─────┼─────────────────┼─────┼─────────────────┤
│第二十四條│一、本家置主任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第 十八 條│本家置主任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 │ 會務,主任由常務董事推荐,但不│ │,主任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
│ │ 得為任一董監事之三等親(含)以│ │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他│
│ │ 內及二等姻親親屬,經董事會決議│ │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
│ │ 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 │ │
│ │ 。 │ │ │
│ │二、各組長、出納及會計由主任提名經│ │ │
│ │ 常務董事通過任用之,亦不得為任│ │ │
│ │ 一董監事及主任之三等親(含)以│ │ │
│ │ 內及二等姻親親屬,其他人員之任│ │ │
│ │ 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 │ │
│ │三、不適任遭解聘者,不得聘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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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家設立左列各組(所)分別掌理各項│第 十九 條│本家設立左列各組(所)分別掌理各項│
│ │業務。 │ │業務。 │
│ │一、行政組:掌理印信、文書、人事、│ │一、行政組:掌理印信、文書、人事、│
│ │ 會計、出納及庶務等有關事項及掌│ │ 會計、出納及庶務等有關事項。 │
│ │ 理本家近、中、長期發展、規劃各│ │二、企劃組:掌理本家近、中、長期發│
│ │ 項創新業務及活動之策劃。 │ │ 展、規劃各項創新業務及活動之策│
│ │二、社工組:掌理住民入出院申請、住│ │ 劃。 │
│ │ 民服務、諮詢輔導、休閒活動、志│ │三、保健組:處理院內衛生、營養及住│
│ │ 願服務等有關事項。 │ │ 民之醫療、護理等有關業務。 │
│ │三、養護組:負責老人安養、身心障礙│ │四、社會工作組:掌理住民入出院申請│
│ │ 者養護和處理院內衛生、營養及住│ │ 、住民服務、諮詢輔導、休閒活動│
│ │ 民之醫療、護理等有關業務。 │ │ 、志願服務等有關事項。 │
│ │前項組稱,得視本家業務發展需要,經│ │五、安養組:負責老人安養有關業務。│
│ │董事會議通過後變更或增減之。 │ │六、養護組:負責老人、身心障礙者養│
│ │ │ │ 護有關業務。 │




│ │ │ │七、育幼組:掌理失依兒童、少年養育│
│ │ │ │ 教育等事項。 │
│ │ │ │前項組稱,得視本家業務發展需要,經│
│ │ │ │董事會議通過後變更或增減之。 │
├─────┼─────────────────┼─────┼─────────────────┤
│第二十六條│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第 二十 條│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
│ │擔任本家董事及監察人之各種職務,在│ │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
│ │職董事及監察人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 │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
│ │失犯不在此限。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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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經費及結算 │第 七 章│經費及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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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家經費由基金孳息、地方捐助、政府│第二十一條│本家經費由基金孳息、地方捐助、政府│
│ │補助,及其他收益擴充之,董事會以不│ │補助,及其他收益擴充之,董事會以不│
│ │動支經費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 │動支經費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
│ │議在本會經費項下酌量撥支。 │ │議在本會經費項下酌量撥支。 │
├─────┼─────────────────┼─────┼─────────────────┤
│第二十八條│本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第二十二條│本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
│ │非經董事會議決議,並報准主管機關核│ │非經董事會議決議,並報準主管官署核│
│ │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 │ │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 │
├─────┼─────────────────┼─────┼─────────────────┤
│第二十九條│本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第二十三條│本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
│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 三十 條│本家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將當│第二十四條│本家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
│ │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年度結束│ │始前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
│ │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 │備,並於每年一月,將決算書類,報由│
│ │收支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核轉主管官署備查。 │
│ │後,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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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附則 │第 八 章│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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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 │辦理。 │ │辦理。 │
├─────┼─────────────────┼─────┼─────────────────┤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奉主管機關核准│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奉主管機關核准│
│ │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 │ │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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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