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兆嘉
訴訟代理人 何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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