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514號
TPHM,106,聲,1514,201706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HOO KIAN SOON 邱健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OO KIAN SO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 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0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0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上重更㈠字第 2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確定。於98年06月19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等情,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6532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