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48號
TTDV,100,司促,2948,201107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周盛華
債 務 人 鵬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璦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