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戴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
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5%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
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
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
及利息、違約金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