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45號
TTDV,100,司促,2845,2011070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 務 人 蘇德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德峰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
  00,000元正,約定以104年10月26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
  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
  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
  ,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
  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100年3月26日及本金24,1
  62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