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45號
TTDV,100,司促,2645,201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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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債 權 人 彭永光
債 務 人 陳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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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