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王為原 告 杜翁瓊燕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被 告 王明謙被 告 王明和被 告 王榮達被 告 吳松旺被 告 吳松讚被 告 陳吳金花被 告 天元宮法定代理人 孫國河被 告 王明村被 告 王激正訴訟代理人 王春山 王春本被 告 王月河被 告 陳學禮被 告 陳莉莉被 告 陳郁雯被 告 洪塔被 告 洪鋁被 告 洪福銓被 告 洪約被 告 洪素枝被 告 洪玉梅被 告 郭美惠被 告 洪甄憶被 告 洪秉宏被 告 郭千花被 告 洪慶鐘被 告 洪語茹被 告 洪國才被 告 林美菱被 告 林哲佑被 告 林哲維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孫麗娟被 告 黃品齊法定代理人 黃永政 孫鳳米被 告 孫俊哲被 告 孫淙逸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國郎 陳秋旭被 告 孫郁昀被 告 孫郁萍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文義 張嘉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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