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19號
TNDV,99,建,19,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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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粲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進鈞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被   告 高屏南電力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崧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99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98年6月12日簽訂工程契約書, 由原告承攬被 告之「訓練場暨配電盤廠新建工程計三棟」之工程(以下 簡稱系爭工程),總工程款原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 ,嗣於工程進行中,因被告之要求,施工內容略有更動, 以致在全部工程完工後,計算結果總工程款減縮為5,470, 425元。
(二)兩造於工程承攬契約中約定,完工日期99年6月4日,付款 方式則分十期,原告於每階段之工程完成經被告驗收後, 被告即應付清原告該期之工程款,其分期之情形詳述如下 :
⒈A棟基礎完成,業主驗收,應付180,000元。 ⒉A棟鐵厝完成,業主驗收,應付220,000元。 ⒊四周圍牆水溝完成,業主驗收,應付700,000元。 ⒋B、C棟基礎完成,業主驗收,應付950,000元。 ⒌C棟鐵厝結構完成,業主驗收,應付950,000元。 ⒍B棟結構體完成,業主驗收,應付950,000元。 ⒎B、C棟室內隔間門窗完成,業主驗收,應付950,000元




⒏A、B、C棟室內地坪完成,業主驗收,應付950,000元 。
⒐室外地坪RC粉光完成,業主驗收,應付350,000元。 ⒑全部工程完成交業主使用3個月後請領尾款300,000元。(三)原告依約施工,施工期間曾依前日約定分期向被告請款, 詎被告僅依約給付上開第1、2、3、4及第6期工程款, 合 計300萬元,其餘工程款則均未依約給付,迨99年5月27日 原告全部施工完畢, 並於99年5月28日以臺南東寧路郵局 第109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並請被告於收受後5日內完成 驗收並給付工程款,詎期滿被告仍藉故拒絕給付剩餘之工 程款3,170,425元(計算式:第5期950,000元+第7期950, 000元+第8期950,000元+第9期350,000元-減縮之工程 款29,575元=3,170,425元)。 依前開分期付款之約定, 在第十期約定: 「全部工程完成交業主使用3個月後請領 尾款」, 原告於99年5月27日將所承攬之工程全部竣工, 並於99年5月2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並促其於收受後5 日內完成驗收手續,被告於99年5月31日收受該信函,5日 後即99年6月6日被告應屬完全驗收該承攬工程之標的物, 3個月後即99年9月6日被告即應給付原告尾款30萬元。 被 告對於已屆清償期之債務,均未履行清償義務,顯見其對 於將來應給付之債,有到期不履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之規定,對此部分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四)被告稱施工品質不良、偷工減料等理由拒絕付款,以下就 被告不實所指部分,逐一駁斥如下:
⒈被告指稱重複計算部分:
⑴原合約工程估價單四門窗工程中並無舊公司2F後防盜窗 項目,而是在合約之最後頁變更估價單中一:追加工程 (新增)1.有列入舊公司2F後防盜窗項目並經被告業主 確認蓋章。
⑵B棟屋頂改三角形玄關被告所述並非事實,依系爭工程 契約書內工程圖, 張號2/13ABC棟屋頂平面圖,本工程 並無玄關, 被告於開工後追加平面式玄關(98.9.11工 程契約書內最後頁, 二:追加工程),98年12月9日再 變更為三角形玄關時就不願再辦理追加。變更估價單中 二:追加工程11.B棟 增加玄關天花板油漆33㎡其數量 包含三角形玄關天花板、兩側大樑內側、玄關正面三角 形背牆面之數量。後來被告再變更工程內容將兩側大樑 及正面三角形牆面施工變更為抿石子,即應追加工程款 。




⑶變更估價單二:追加工程:13.B棟增加玄關屋頂1:3 防水粉刷,確實有施工,有施工過程照片為證。 ⑷變更估價單一:追加工程(新增)2.C棟2F增加鋼板樓 梯,嗣因被告欲變更為RC造樓梯,但卻不願追加RC造樓 梯工程款,故此部分並未施作,而原告亦主動扣除該項 目追加工程款。
⑸變更估價單一:追加工程(新增)3.C棟2F增加白鐵樓 梯扶手,因被告欲變更為RC造樓梯,但卻不願追加RC造 樓梯工程款,故此部分並未施作,而原告亦主動扣除該 項目追加工程款。
⒉99年3月5日變更估價單三:追減工程第5、6項「屋面防水 責任施工+文化瓦」及「屋面屋瓦」,因被告欲變更為固 定屋瓦用鋁瓦條及白鐵螺絲,但亦不願追加工程款,故此 部分並未施作,原告亦主動扣除該項目追加工程款。 ⒊被告主張未施作部分:
⑴原告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係經被告公開比價,減價後以 總價650萬元承攬 (包含全部工程完工及物料漲價等所 有費用,但不含追加工程部分及5%營業稅,已追減29,5 75元)。依合約第4條2.⑴之規定, 系爭工程契約係屬 總價承攬。比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類似規定。室 外地坪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工程圖張號1/13A、B、C 棟壹樓平面圖及工程估價單三:裝修工程A5室外地坪整 體粉光, 施工範圍計有B棟正面水泥地約297㎡+C棟 南面與圍牆間水泥地約19㎡+C棟廁所旁放水塔水泥地 為9㎡,總計施工面積325㎡;341㎡-325㎡=16㎡,此 誤差為4.7%,尚屬合理範圍。
⑵花崗石地坪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工程估價單三:裝修工 程A2地坪貼635花崗石 (B、C棟)工程圖,張號1/13 A、B、C棟壹樓平面圖所示浴室長度與寬度為150cm ×180cm=2.7㎡; 被告業主嫌空間太小變更為140cm× 230cm=3.22㎡;B棟花崗石地坪 實際施工面積自西向 東各為20.12㎡、20.45㎡、28.28㎡、20.31㎡、20.25 ㎡;C棟辦公室為26.65㎡×2=53.3㎡。總計B、C棟 花崗石地坪施工面積為162.71㎡。173㎡-162.71㎡= 10.29㎡。誤差為5.9%, 亦在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之合 理範圍內。
⑶原合約工程估價單三:裝修工程A6.排水溝底1:3水泥 粉刷施工,有施工照片為證。
⑷原合約工程估價單三: 裝修工程C4.平頂防水天花板, 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工程圖, 張號6/15C剖面圖所示浴



室磚牆並未砌到屋頂,故如圖面所示有作浴室天花板, 然被告於浴室磚牆砌完成時,再變更不作天花板,要原 告將磚牆砌到屋頂,所增加之砌磚、粉刷、磁磚費用抵 天花板工程款,原告在估算後於是拒絕,然被告不斷以 合約第4條1.要脅原告, 在考慮工程不影響施工進度之 因素下原告只有繼續施工,有施工過程照片為證。 ⑸合計追減29,575元,詳變更估價單。
⒋工程款收取情形:
⑴原告向被告已領取之工程款總額實際為300萬元 (外加 5%營業稅15萬元不應計入工程款)。 並非被告所稱318 萬元,依據系爭工程契約書內工程估價單最末頁之請款 期數及金額明細表記載原告已完成並經被告業主驗收已 領取得之工程款為:
①A棟基礎完成,業主完成驗收,領款18萬元(請款單 1及發票編號:HU00000000)。
②A棟鐵厝完成,業主完成驗收,領款22萬元(請款單 2及發票編號:HA00000000)。
③四周圍牆水溝完成,業主完成驗收,領款70萬元(請 款單3及發票編號:HU00000000)。 ④B、C棟基礎完成,業主完成驗收,領款95萬元(請 款單4及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 ⑤B棟結構體完成,業主完成驗收,領款95萬元(請款 單5及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 以上領款總計300萬元及外加5%營業稅15萬元。 ⑵原告已申請而被告未付款之期數及金額明細如下: ①C棟結構體完成,應領95萬元。
②B、C棟室內隔間門窗完成,應領95萬元。 ③A、B、C室內地坪完成,應領95萬元。
④室外地坪RC粉光完成,應領35萬元。
以上四期請款總計320萬元。
⑶原告應領尾款部分:
全部工程完成業主使用3個月後請款尾款30萬元。 ⑷以上應領之工程款合計為350萬元,扣除追減之29,575 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3,470,425元。 ⒌原告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 已於99年5月27日全部完工並且 將被告所謂之瑕疵一併改善完成,自無違期問題產生。至 於被告惡意指述其他瑕疵部分,其實際情形詳述如後: ①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之施工設計圖、水電施工圖、工程 契約書均為被告所製作並提供給原告施工,實無應施作 而未施作之情事。排水明溝施工方式事先有向被告說明



,底部未鋪設卵石直接綁鋼筋RC是工程慣例,且原告之 工程估價單中從未列有鋪設卵石或級配之工程項目、數 量、單價等,何來偷工減料。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工程 估價單三:裝修工程F7陰井鑄鐵蓋(4座)。 被告施工 設計圖上排水溝分為兩個系統:
a.排水明溝:所有屋頂水槽及地面雨水皆導入排水明溝 。有設計4個陰井(無鑄鐵蓋)。
b.排水暗溝:4"PVC管所有廚房、 廁所排水、化糞池皆 導入排水暗管。無設計陰井。
以上設計根本是錯誤,排水明溝易清理卻只排雨水且設 計4個陰井, 排水暗管卻排生活污水易堵塞且無設計陰 井。因此建議被告更改設計將4個陰井 改置於排水暗管 且作鑄鐵蓋密封防止蚊蟲滋生。現場施工時並追加一大 型陰井於圍牆外,故現場實際共有5座陰井。
②圍牆側門已安裝完成有施工照片為證,因被告不願交屋 ,且白鐵門板容易被偷,故先存放在C棟室內。 ③C棟鋼板樓梯、白鐵扶手原告已辦理追減,原告依被告 要求變更另作RC樓梯完成,被告卻不願辦理追加工程費 用。至於被告欲將原設計之白鐵扶手變更改木製,亦拒 絕追加工程費用,以致原告無法施作。
④C棟水塔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施工設計圖,張數3/13正 面立面圖、張數8/15E剖面圖所示是建造在3公尺高廁所 天花板(鋼承鈑)上,被告自行變更為5公尺高。 又被 告稱設計圖4支樑,現場施作2支樑,有安全之虞云云, 惟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施工設計圖張號10/15基礎 及一 樓結構平面圖所示,原告確實按圖施工。
⑤於窗戶上所增加之擋雨設施稱為雨遮, 一般深約30~50 公分,C棟雨遮是被告自行追加, 寬度240公分、深度 約100公分巨大遮雨棚。 現場施工時被告業主亦親自在 現場指導,部分因太大或位置不適,經被告當場指示不 作,事後又稱未施作實是誣陷。
⑥被告當初估價時已言明外水、外電、白鐵電氣箱、白鐵 電信箱、無熔絲開關、燈具等施工項目,被告要自己施 作不要估價;原告只負責施工給水管、電管、排水管、 穿電線及一般型之開關插座、加壓馬達等項目。故接電 及測試等屬被告要自己施作項目,與原告無關。被告業 主在開工後一直增加水電施工項目及數量,只言其有增 減工程數量及變更計劃之權,卻不願辦理追加工程款。 ⑦水電估價單中並無室外水龍頭施工項目, 有加壓馬達1 組已安裝完成。進水管有一段長約3公尺以4分管連接,



已於98年10月時 向被告致歉。而自來水管都有連接且3 個水塔安裝完成時已注滿水,不會無水可用。惟因加壓 馬達電線管路雖完成,但因被告尚未安裝無熔絲開關並 接電,故無法運轉。
⑧B棟大門之門弓器原告已取消追加,B棟東西走廊遮雨 棚是被告自行追加,後來被告考慮室內光線會被遮雨棚 遮住,室內會變暗欲變更為採光罩, 原告於98年12月9 日辦理變更估價單,因被告不想追加金額而作罷。爾後 被告自行施作屋頂文化瓦時又要求原告需配合其文化瓦 施工廠商百匠公司將遮雨棚改製作白鐵排水槽,將屋頂 雨水導向排水明溝。被告所謂下雨屋內便積水無法居住 等語,係不實之詞,有現場片為證。
⑨C棟廁所小便斗隔屏有施工。
⑩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工程圖, 張號1/13A、B、C棟壹樓 平面圖標示C棟廁所因被告變更廁所出入口位置, 原白 鐵水槽變不適用。經被告同意變更為和成牌LF100-600A 洗臉盆一組,其價格超過2個白鐵水槽。
⑪B棟西側遮雨棚是被告自行追加,施工前已向被告說明 其深度不應伸展至基地界址(鋼板圍籬),否則下雨時 將排入鄰地造成糾紛,在取得被告同意後施工。並無使 用中古鋼板之情事。
⑫C棟鐵厝施工時所有工作人員上下屋頂皆使用一字梯。 (僅B棟施工時有搭施工架。完工後已拆除)被告要求 搭設施工架為藉口,不願驗收。
⑬施工期間被告要求增減工程數量及變更計畫,除被告拒 絕依追加工程部分追加工程費外,原告均按被告之要求 施作。
⑭C棟門窗框、廁所皆有作崁縫及防水處理, 且99年5月 27日完工迄今(99年8月8日)臺南地區下過數次大雨, 經原告前去察看均無漏水之現象。
⒍被告主張偷工減料部分:
①A棟鐵厝完工經被告驗收完成已經將近一年時間,白鐵 水槽在室外曝曬沾染灰塵 是必然現象,99年5月27日被 告質疑時已當場請工作人員以抹布擦拭乾淨恢復明亮, 被告當場並無異議。
②A棟鐵厝有臺南縣政府申請建築執照『(98)南縣建字 第00195號』,98年6月開工、98年7月完工, 有臺南縣 政府驗收後使用執照『(98)南縣使字第885號』, 又 經被告驗收於98年8月11日 取得A棟鐵厝完成之工程款 。且被告目前已經在使用當中。




③A棟鐵厝依據系爭工程契約書內施工設計圖,張號10/1 5基礎及一樓結構平面圖、A屋頂材料表:P1 C-125×50 ×20×2.3@80cm中明白標示厚度2.3mm、張號13/15接合 詳圖內C型鋼 施工詳圖中C-125×50×20×2.3亦清楚標 示厚度2.3mm。
④排水溝溝底及兩側溝壁皆有以1:3水泥砂漿粉刷。 ⑤C棟鐵厝基礎錨錠螺栓依施工設計圖, 張號14/15C棟 接合大樣圖內SC3-柱基版詳圖 所示是6支長80cm螺栓, 工作人員誤認為與A棟鐵厝一樣是90cm螺栓而製作。經 與被告及建築師協調後裁剪10cm並製作90度彎勾電桿連 結再以#3號鋼筋分上下兩層將6支螺栓電桿 連結成一體 。此施工方式比原設計更安全更穩固,且是經被告及建 築師現場同意後立即施作,並於98年11月11日經被告驗 收完成並已付款。
⑥C棟鐵厝捲門箱與捲門軌道施工皆按一般工程慣例施工 ,已於存證信函告知,被告若有不同意見可請建築師公 會、營造業工會、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欲增加施工項目 請辦理追加工程。
⑦同②,A、C棟現場皆施作2.5英吋排水管,A棟已完 工,被告已經在使用中。
⑧C棟結構螺絲已上緊,絕無可能用手鬆脫或被強風吹垮 。原告依據圖面施工,施工設計圖、水電施工圖皆為被 告所製作提供給原告。
⑨B棟被告尚未交屋居住使用3個月, 原告亦尚未向被告 申請給付尾款,而被告已然預設立場。
⑩A、B、C棟地坪直接綁鋼筋後,以混凝土灌注並不影 響結構安全。且系爭工程契約書內附件一:工程估價單 二:結構工程A:RC結構工程中並無級配此工程項目、 數量、單價,何來偷工減料。且B棟地坪經被告親自驗 收於99年1月10日付款。
⑪油漆工程進行當中,工作人員不可能將油漆倒入水管中 ,被告所言不實。
⑫B棟室外抿石子地坪被告要求油漆,實此施工內容並無 油漆。
⑬系爭工程契約書內附件一:工程估價單中四:門窗工程 -A、C棟之鋁窗是使用項次11W1鋁窗,A棟經被告親 自驗收付款。B棟之鋁窗是使用項次12W2鋁窗(大同氣 密窗),價格較A、C棟高。被告欲變更C棟之鋁窗為 價格較高之大同氣密窗,卻不願辦理追加工程款。 ⑭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工程圖, 張號1/13A、B、C棟壹樓



平面圖標示原有農地與回填後高低程差約60cm,可知本 工程不足土方約470M3(760M3+90M3-380M3=470M3) 。以98年5月當時市價約16萬元, 原告因別處工程有剩 餘土方,因此估價時既已告知被告願無償提供工程剩餘 土方,在徵詢被告同意後進行回填。98年11月進行回填 ,回填過程中被告現場監督並無異議。現場廢石是施工 前即已存在。
⑮室外伸縮門長9公尺,軌道固定必需電焊, 且鐵軌未經 表面處理本來就會生鏽,中古之說詞別有用心。所有白 鐵開關箱及接電均屬被告自備工程。
⑯白鐵籃球架是被告自行追加,並未生鏽;而籃球線非屬 施工範圍。
⑰依施工設計圖,張號4/13圍牆立面圖標示鋁製伸縮門( 有空隙),系爭工程契約書內附件一:工程估價單中四 :門窗工程, 項次1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自行變更為白鐵 伸縮門。
⑱依系爭工程契約書內工程圖, 張號1/13A、B、C棟壹樓 平面圖標示出入口雨水排水暗溝。而根據水電估價單中 ,排水管:第一項8吋PVC管26支(26×4M=104M)。 ⑲圍牆外道路工程從未列入工程估價單中或是向被告申請 付款。連外道路修繕及維護是工程慣例及職業道德。 ⒎被告主張施工不良及瑕疵部分:
①東側排水溝長40.7公尺、西側排水溝長41.6公尺,其末 端排入暗管處有長約2~3公尺會積水約0.5~1cm。以人工 製作此洩水坡度屬合理。
②鋼板圍籬已改善,部分污垢屬被告自行僱工施工時所為 ,與原告無涉。被告自行僱工施工時,常未經原告同意 擅自使用原告進場之工地材料。
③A棟鐵厝如上述已完工交屋且被告正在使用中。 ④C型鋼出廠後因與空氣接觸其表面之防鏽層(鍍鋅膜) 經一段時間會開始氧化失去光澤或反白色,但不影響其 防鏽功能與結構安全,此為正常現象。被告一再吹毛求 疵刁難原告,原告於申報完工前應被告要求已將A、C 棟之C型鋼與所有型鋼全部重新油漆一次。
⑤99年5月27日完工前已修護完成。 至今均無漏水之現象 。
⑥大面積混凝土地坪因熱漲冷縮關係導致龜裂,屬正常現 象,並不影響其使用及安全。
⑦被告明知室外地坪土方為原告贈送之工程剩餘土方,被 告每天都在現場監督,若有異議當於回填工程進行當中



即刻告知,事隔多月後提出令人無法苟同。而道路下工 程廢石是被告購買本基地時前任地主作為路基鋪設瀝青 道路進出本基地,原告工程完成時將其修護,故與原告 無涉。
⑧施工設計圖、水電施工圖均為被告所製作提供給原告, B棟前玄關水電施工圖無設計排水口,原告感覺不對有 自行施作3處落水口。 而玄關前並不會積水而是當雨勢 太大時3處落水口不及宣洩, 會從兩側走廊依洩水坡度 導入東西兩側排水溝。
⑨大門外道路於前已說明。
⑩西側排水溝緊鄰大面積泥土地面,被告自稱將種植花木 。
⒏被告引用之照片及說詞明顯歪曲事實。 原告自99年3月26 日向被告申請第六期工程款,且在98年6月12日至99年4月 1日期間均有進場施工且被告均在現場監工。 而99年4月1 日原告至被告公司領款時,被告才不斷以各種理由拒絕付 款。又被告主張工程有瑕疵拒絕點交及付款,卻已強行遷 入居住使用。
(五)爰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170,4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99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兩造固曾於98年6月12日簽訂由 原告承攬被告之「訓練場 暨配電盤廠新建工程計三棟」之工程(即系爭工程),總 工程款原為650萬元,嗣施工中途追加減部分工程, 且原 告有部分工程未施作,且有重複計價之情形,實際未領之 工程款為2,607,685元,非如原告主張之3,170,425元,敘 明如下:
⒈本工程總價為650萬元,施工途中,B棟屋頂改成三角形 玄關,98年9月11日原告追加工程款為330,270元,此有原 告交付之估價單可參,惟原告於估價單中所列之追加項目 ,部分未施作,部分係重複計算,部分則計算錯誤,茲說 明如下:
⑴原合約中估價單中已列有舊公司2F後防盜窗6,100元, 原告於此次追加工程估價單中再列此項工程,實為重複 計算,應予扣除。




⑵B棟屋頂改成三角形玄關,原合約中之面積未追減: 原合約B棟屋頂面積為1.6㎡×6㎡=9.6㎡, 因改成新 三角形玄關,此部分即不再計價,而代之以三角形玄關 計算,原告請款時除將三角形玄關面積列入計價外,另 將原合約B棟屋頂面積9.6㎡計算在內, 此部分應予扣 除。依估價單所列項目金額,改成三角形玄關總費用為 :66,500+36,720+20,720+24,640+26,400+28,350 +2,700=206,030,因施作26㎡﹝(3.6㎡×3.6㎡)× 2=26㎡﹞,每平方公尺平均費用為:206,03026㎡= 7,924元/㎡。而原告將原合約屋頂面積9.6㎡重複計價 ,應扣除76,070元(計算式:7,924元/㎡×9.6㎡= 76,070元)。
⑶防水粉刷費用12,500元未施作,應予扣除。 ⑷鋼板樓梯45,000未施作,應予扣除。
⑸白鐵扶手34,500未施作,應予扣除。
綜上,本件追加金額,實際金額應為156,100元,即 330,270-6,100(舊公司2F防盜窗)-12,500(屋頂防水 粉刷)-76,070(玄關工程費)-45,000(鋼板樓梯改RC )-34,500(白鐵樓梯扶手改木製)=156,100元。 ⒉99年3月5日原告所交付之估價單,其中追減工程中「屋面 防水責任施工+文化瓦374,000元」及「屋面屋脊瓦16,90 0元」,因被告要求固定屋瓦用鋁瓦條及白鐵螺絲, 原告 未能配合,故而將屋瓦及屋面防水工程轉包予第三人,前 開項目原告並未能施作,自應予扣除。
⒊其他未施作應扣除部分:
⑴面積不足:
①室外地坪,原告於合約估341㎡,實際僅施作297㎡, 不足44㎡,以合約價每坪80元,未施作為44㎡×80= 3,520元。
②花崗石地坪,原告於合約估173㎡,實際僅施作135㎡ ,不足38㎡,以合約價每坪1,200元,未施作為38㎡ ×1,200=45,600元。
③排水溝底,水泥粉刷未施作,合約估價單為47,790元 。
④平頂天花板未施作,合約估價單為12,800元。 綜上,施工面積不足合計應扣除金額為109,710元。 ⑵99年3月5日追加減部分:
①追加部分:
原合約B棟鋁門更改為白鐵門,更改後,其中B棟大 門金額為77,550元,門弓器金額為2,500元, 玻璃金



額為6,075元,合計86,125元。
原合約B棟D1白鐵雙層門改為實木雕刻門,更改後, B棟實木雕刻門金額為4×5,500=22,000元,C棟白 鐵門金額為2×9,500=19,000元,合計41,000元。 ②追減部分(此部分因未施作,自應扣除):
SD3電動白鐵捲門 1×40,000=40,000 DW1落地鋁門 1×38,760=38,760 D1白鐵雙層門 4×21,000=84,000 5mm玻璃 89×30=2,670
屋面防水責任施工+文化瓦 220×1,700=37,400 屋面屋脊瓦 26×650=16,900
D2實木雕刻門 2×5,500=11,000 追減金額合計567,330元,故由原合約中扣除567,330- 86,125-41,000=440,205元。 ⒋準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工程款實際為2,607,685 元,詳述如下:
主約價650萬元,追減440,205元, 玄關追加156,100元, 面積不足追減109,710元,已付318萬元,則原告尚未領取 之工程款為:6,500,000-440,205+156,100-109,710- 3,180,000=2,926,185元,另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書第 17條規定「由於乙方責任未能按規定內期限完工,過期一 天扣除工程總價千分之一,前項違約金,甲方得在未領工 程款內扣除」,按本件工程完工日, 依契約書第3條規定 為99年6月4日完成, 但至99年7月22日為止已逾期達49日 ,逾期罰款為318,500元(即49日×6,500元/日=318,500 元),依前開契約規定逾期罰款由未領款項中扣除,故經 扣除逾期罰款後原告實際未領金額為2,607,685元。(二)應施作未施作工程:
⒈排水溝、陰井3組未做,底部未加卵石,直接RC施作。 ⒉圍牆側門未裝設,室內無保全作用,無法居住。 ⒊C棟樓梯由鋼板改成RC,原白鐵扶手,亦應一併更改為木 製,但卻未施作。
⒋C棟水塔架,設計圖4支樑,現場施作2支樑,恐有安全疑 慮。
⒌C棟共有9處門窗未依約裝置遮雨棚。
⒍全部電線未接入電源,電燈未裝,無法測試功能及無電可 用。
⒎外部自來水龍頭未裝、抽水馬達未裝、進水管6分,中間 卻以4分連接、水塔出水管,圖40公厘,現場25公厘,導 致無水可用。




⒏B棟大門之門弓器未裝設,東西走廊遮雨棚未做,導致下 雨屋內便積水,無法居住。
⒐C棟小便斗隔屏做價單有,卻未施作。
⒑C棟2組白鐵洗碗槽未做。
⒒B棟西側遮雨棚未圖裝設,面積明顯不足,且使用中古鋼 板。
⒓99年6月4日工程完竣初驗時,包商未依約提供高空驗收施 工架,而用一字梯,使得高架水塔、屋頂、天溝... 等高 處工程未能初驗。
⒔原告未依合約第6條規定, 本公司有監督及指示之權,及 合約第4條有增減工程數量及隨時變更計畫之權, 原告卻 對被告信函告知之內容置之不理,有明顯違約之情形,被 告將依約請其更換及拆除重做。
⒕C棟門窗四周及廁所防水處理未做,下雨時,雨水將侵入 室內。
(三)偷工減料部分:
⒈A棟天溝白鐵材質,未用便已生綉、 排水管設計圖4英吋 ,現場施作2英吋、落水銅罩設計圖4英吋, 現場施作2英 吋。
⒉A棟鐵捲門吊樑不足,恐有下墜之虞、捲門板,門縫未補 齊。
⒊A棟C鋼設計圖3.2公厘,現場施作2.3公厘,強度明顯不 足。
⒋排水溝底未水泥粉刷,估價單有寫明,但未施作。 ⒌C棟地錨設計圖80公分,卻拿90公分加以裁剪施作,再電 焊連結,有安全之虞。
⒍C棟鐵捲門箱,上蓋未裝設隔板、捲門板門縫未補齊。 ⒎C棟排水管及銅罩,設計圖4英吋,現場施作2英吋,且施 工嚴重居心不良。
⒏C棟H型主結構鋼樑螺絲未用機器上緊,用手便可鬆脫螺 帽,颱風來時,將整棟被強風吹垮。
⒐B棟污廢水陰井排水不良,管內嚴重積水,使用一段時間 後將阻塞,導致馬桶、廚房排水、洗臉盆排水阻塞,無法 使用。
⒑A、B、C棟地坪未依圖加級配,便以RC加以施作,明顯 偷工減料。
⒒污廢水管因施工用油漆倒入,導致管內積油漆泥未予清除 ,明顯偷倒。
⒓B棟地板抿石子未上油漆,與牆壁施工不同,但價格工料 卻相同,明顯偷工減料。




⒔C棟鋁窗施作與施工前送審材質不同,明顯有欺騙業主之 嫌。
⒕室外空地土方內含大量廢石未清。將無法植栽花草,無法 使用。
⒖屋外大型伸縮門,鋼軌使用中古焊接、電源線未使用接線 盒,會漏電傷人。
⒗籃球架未使用便生綉,且未劃籃球線。
⒘大門伸縮門,合約中已改成白鐵全密,卻施作鋁質半密型 。
⒙南側排水溝未用RC,卻以PVC管,估價單內無PVC管材料卻 使用,長度約有100公尺,有明顯偷工減料之情形。 ⒚圍牆外道路估價單均以混凝土構造估價,未估柏油工料, 道路卻施工以柏油,恐有偷工減料之情形。
(四)施工不良及瑕疵部分:
⒈東西側排水溝排水不良,積水會導致蚊蟲孳生。 ⒉圍籬鋼板污穢凹陷。
⒊A棟C型鋼浸水,角鐵焊接處未上油漆。
⒋A棟C型鋼使用兩批不同公司貨品,後者鍍鋅膜四角已脫 落,整支生綉,全部約30支以上。
⒌C棟2F會議室,地板每逢下雨便有2處滲水嚴重, 將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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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屏南電力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粲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