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2號
TNDV,100,重訴,102,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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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吳溪盛
被   告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 詞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5 日內補正。該通 知並已於100 年7月4日送達,且為債務人本人所收受,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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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