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6號
TNDV,100,訴,56,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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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康戴珠玉
訴訟代理人 康榮治
輔 佐 人 康智淵
被   告 王清淵
      黃火林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福生  住臺南市○○區○○街1之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陳明請求被告王清淵將坐落臺南市○○區○○段176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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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