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06號
TNDV,100,訴,306,2011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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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林奕均即魁北克山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毅堅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6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㈠
上訴聲明第二項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㈡上訴聲明第三項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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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