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79號
原 告 謝武榮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謝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對於被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起訴時,原告訴之聲明係求為判決:「確認 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嗣於本院100年7月5日 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以言詞變更本件訴訟之案由為「確 認認領無效」,並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於民國82年 8月19日認領被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有本院上開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其變更前後, 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同一,參諸前開規定,自為法之所許,合 先敘明。
四、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 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確認認領無效之訴,子女即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區 ○○里○○街295巷41弄25號2樓之11 」,有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專屬本院管轄。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生母林秀燕,於80年5月19日未 婚生下被告,因考慮被告父親欄空白,恐造成被告之成長受 到傷害,於82年8月19日在其外婆及四姨林秀雲建議下,拜 託原告夫妻(妻林秀環為被告之六姨)同意後,以認領之方 式將原告登記為被告的生父,惟原告既與被告之生母林秀燕 從未曾有夫妻關係,兩造間更無血緣關係,今被告已成年, 應有足夠之智慧面對原告非其生父之事實,慮及原告有自己 之親屬系統,如未將錯誤之戶籍登記矯正,不僅有血緣關係
錯亂及兩造私法上之身分關係不明確之虞,更將造成日後身 分及財產法益之爭議,原告於82年8月19日認領被告之行為 應屬無效,為此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 確認原告於82年8月19日認領被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二、被告則以: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記載:被告經 生母林秀燕告知原告確非被告之生父,被告亦未曾與原告共 同生活,原告為被告之六姨丈,兩造確實無血緣關係,原告 提出本訴訟被告無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 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82年8月19 日認領被告,然兩造間並無真實之親子血緣關係,上述因認 領所發生之父女關係與事實不符,戶籍登記資料與事實亦有 不符,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揆諸上開說明,原告 自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
㈡次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 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 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 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 (參照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1908號判例)。又按民法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係指生父 與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間有真實之血緣關係者,生父不得以其 認領出於錯誤或被詐欺、脅迫而為撤銷,如認領者與被認領 者無真實之血統關係,則認領者(名義上生父)仍非不得主 張其認領無效(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2140號判決) 。
㈢原告主張被告之生母林秀燕,於80年5月19日未婚生下被告 ,因考慮被告父親欄空白,恐造成被告之成長受到傷害,於 82年8月19日在其外婆及四姨林秀雲建議下,拜託原告夫妻 (妻林秀環為被告之六姨)同意後,以認領之方式將原告登 記為被告的生父,惟兩造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原告於82 年8月19日對於被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戶籍謄本4份為證,並經本院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進行兩造間之親子血緣DNA鑑定,其鑑定報告之 結論紀載:「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可排除謝武榮(男,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謝翊 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0.000000,親子 關係概率(proba bility of patern ity;PP)值為0.0000 00%。」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0年6月13日 成附醫婦產字第1000009603號函及所附成大醫院婦產部優生 保健科血緣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主張兩造間無真 實之父女血緣關係,應足信為真正。
㈣查兩造間既無真實父女血緣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於82 年8月19日認領被告之行為應屬無效,因之,原告請求確認 原告於82年8月19日認領原告之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經查,原告支出第一審 訴訟費用(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