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張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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