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36號
TNDV,100,補,336,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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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楊贈燃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信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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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