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培中
張夢麟
林政君
朱明泉
王廷雄
鄭榮仁
洪宏明
簡基憲
李漢行
郭建德
被 告 楊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