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4號
TNDV,100,補,314,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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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培中
      張夢麟
      林政君
      朱明泉
      王廷雄
      鄭榮仁
      洪宏明
      簡基憲
      李漢行
      郭建德
被   告 楊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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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