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游元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泰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確認僱傭關係存否之財產
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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