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江明全
代 理 人 吳燈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聖心功德會社會慈善事
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聖心功德會社會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聖心功德 會社會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聖心功德會)之董事長,該財 團法人前於民國82年9 月10日經臺南市、臺南縣合併升格為 直轄市以前之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 第7 屆董監事會第16次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 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聖心 功德會第7 屆董監事會第16次聯席會議簽到單、會議紀錄、 變更前捐助章程等影本、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聖心功德會變更後之捐 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有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100 年5 月11日南市社助字第1000319544號函 影本1 份在卷足據,應認業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