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74號
TNDV,100,消債更,74,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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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義評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附件:
⑴聲請人現年僅30歲卻已負債高達170 萬餘元,請詳加釋明 負債之原因為何?積欠之債務自何時起不能支付?不能支 付以前之付款來源。
⑵聲請人應提出受其扶養之人(黃天寶黃佳萱黃伯宇) 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
⑶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7年7 月起至98年12 月31日止任職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 萬 餘元,且自97年11月間起已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薪 資,惟聲請人前兩年必要支出每月平均高達4萬7千餘元, 明顯收支不平衡,聲請人應說明在前揭狀況下係如何因應 生活上之開銷?是否尚有其他收入來源?
⑷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必要支出欄第13項為「土地 貸款」支出,然聲請人財產目錄內並無財產資料,應說明 列載此筆土地貸款之原因及與聲請人之關係。
⑸聲請人應提出所有銀行存款存摺自97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影本。
⑹聲請人現任職何處?請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100年1月起迄 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⑺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其還款來源。



⑻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最新「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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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